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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90351075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7 日
要  旨:
婚姻存續中申請辦理「性別變更(或更正)」後,當事人原婚姻狀況是否
受影響,涉及性別認定及性別變更認定要件、認定程序、變更性別者權利
義務及身分關係等議題,刻正由行政院性別平等處規劃委託研究
主    旨:有關婚姻存續中申請辦理「性別變更(或更正)」後,當事人原婚姻狀況
          是否受影響一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部 109  年 4  月 22 日台內戶字第 1090113551 號函。
          二、有關貴部來函所詢異性結婚之當事人於婚姻關係存續中申請辦理「性
              別變更(或更正)」後,當事人原婚姻狀況是否受影響乙案,因涉及
              性別認定及性別變更認定要件、認定程序、變更性別者權利義務及身
              分關係等議題,刻正由行政院性別平等處規劃委託研究(行政院 109
              年 4  月 24 日召開研商「性別變更認定要件法制化政策方向」會議
              決議(行政院秘書長 109  年 5  月 5  日院臺性平字第 109017256
              9 號函送會議紀錄諒達))。
          三、至於本件新北市政府民政局函貴部係為建請異性結婚之當事人於婚姻
              關係存續中申請辦理「性別變更(或更正)」後,該當事人於戶籍資
              料之稱謂隨同變更登載為「配偶」乙節,事涉戶籍登記事項,請貴部
              本於權責卓處。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