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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90350777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02 日
要  旨:
重建計畫範圍內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依都市危險及老建築物加
速重建條例規定出具重建計畫同意書及簽訂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予起造人申
請建築執照,該「重建」係涉及對於建物之事實上處分,非屬民法第 759
條所定「處分」
主    旨:有關貴部函詢都市危險及老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得否由全體繼承人出具重
          建計畫同意書執行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部 109  年 4  月 16 日內授營更字第 1090807112 號函。
          二、按民法第 759  條規定:「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
              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
              處分其物權。」其所稱之「處分」,係指法律上之處分中之處分行為
              ,且係指物權處分行為,亦即移轉或設定各種不動產物權而言,而不
              包括買賣或租賃等債權行為在內。
          三、次按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下稱危老條例)第 5  條
              第 1  項規定:「依本條例規定申請重建時,新建建築物之起造人應
              擬具重建計畫,取得重建計畫範圍內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
              之同意,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依建築法令規定
              申請建築執照。」是重建計畫範圍內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
              (下稱所有權人)依前揭規定出具「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之同
              意書」及簽訂「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予起造人申請建築執照,該「重
              建」係涉及對於建物之事實上處分(本部 109  年 3  月 30 日法律
              字第 10903505630  號函參照),非屬民法第 759  條所定「處分」
              。至來函所詢原所有權人之全體繼承人依危老條例規定申請重建時,
              得否經檢具除戶之戶籍登記簿、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及由全體繼
              承人出具重建計畫同意書據以申辦等節,尚請貴部本於職權就重建各
              階段法律行為具體情形,個案審認是否涉及物權處分行為,參酌上開
              說明卓處。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