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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90350555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24 日
要  旨:
有關所詢民間捐助財團法人將上市公司股票當年度配發股票股利轉列增加
基金時,依基金計算及認定基準辦法相關規定之計算方式疑義
主    旨:有關所詢民間捐助財團法人將上市公司股票當年度配發股票股利轉列增加
          基金時,依基金計算及認定基準辦法相關規定之計算方式疑義一案,復如
          說明二至四,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基金會 108  年 12 月 30 日(108 )本瀚字第 10816  號函及
              109 年 2  月 25 日(109 )本瀚字第 10903  號函。
          二、按財團法人基金計算及認定基準辦法(108 年 2  月 1  日施行)第
              3 條第 2  款規定:「財團法人基金之各項財產,依下列規定計算其
              數額:二、上市(櫃)、興櫃股票:以捐助日或董事會決議列入基金
              當日之收盤價或加權平均成交價格計算;捐助日或董事會決議列入基
              金當日無交易價格者,以捐助日或董事會決議列入基金當日後第一個
              有交易價格日之收盤價或加權平均成交價格計算。」本條係參酌「個
              人以非現金財產捐贈列報扣除金額之計算及認定標準」第 2  條第 1
              項第 9  款之立法例,對於上市(櫃)、興櫃股票列入基金時之計算
              方式,明定以捐助日或董事會決議列入基金當日之收盤價或加權平均
              成交價格計算;捐助日或董事會決議列入基金當日無交易價格者,以
              捐助日或董事會決議列入基金當日後第一個有交易價格日之收盤價或
              加權平均成交價格計算。
          三、次按財團法人之會計處理應符合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本法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所謂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包括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
              究發展基金會所公開之各號「企業會計準則公報」及其解釋,以及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
              及其解釋及解釋公告(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
              準則第 2  條第 2  項規定、法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
              準則第 2  條第 1  項規定參照)。查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公報第 9
              號規定,所有權益金融資產於原始衡量後,仍應辦理後續衡量。財團
              法人於其收到配發股利時是否認列收入及如何註記,與其後續決議列
              入基金之財產之計算方式,應屬二事。財團法人於上市公司股票配發
              股票股利後,決議將上市股票列入基金時,自應依本辦法第 3  條第
              2 款規定規定計算該等上市股票方式辦理,並不生與上開一般公認會
              計原則牴觸之問題。
          四、至於貴基金會前揭 109  年函所附「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
              理準則」及「收入認列之會計處理準則」等補充資料,經查係原財務
              會計準則公報第 5  號及第 32 號內容,惟依經濟部 104  年 9  月
              16  日經商字第 10402425290  號函及 107  年 5  月 14 日經商字
              第 10702407290  號函之附表第 35 則之說明,財務會計準則公報及
              其解釋,已非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併予敘明。
正    本:財團法人林本源中華文化教育基金會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