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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90350006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27 日
要  旨:
行為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致各該所在地之主管機關均取得管轄權
,發生管轄競合情形,由處理在先之機關管轄;不能分別處理之先後者,
由各該機關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或有統一管轄之必要者,由其共同上級機
關指定之
主    旨:有關貴局函詢「B000000.00m 」網站疑似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而損及民眾
          權益涉相關法令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 109  年 1  月 13 日北市觀產字第 1093009413 號函。
          二、按行政罰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29 條第 1  項規定:「違反行政法
              上義務之行為,由行為地、結果地、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
              事務所或公務所所在地之主管機關管轄。」係行政機關對於違反行政
              法上義務行為之土地管轄原則性規定,倘行為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
              行為,其行為地、結果地、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或
              公務所所在地在不同地方,致各該所在地之主管機關均取得管轄權,
              發生一行為違反同一行政法上義務之管轄競合情形,應依本法第 31
              條第 1  項規定處理,即由處理在先之機關管轄;不能分別處理之先
              後者,由各該機關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或有統一管轄之必要者,由其
              共同上級機關指定之。有關貴局來函所詢行為人認定及管轄權爭議部
              分,涉及具體個案事實判斷,且貴局同函已徵詢交通部及國家發展委
              員會意見,爰請參照該部(會)之意見及上開說明卓處。
          三、另有關貴局來函所詢「此案是否屬於重大電腦犯罪及其調查單位」一
              事,本部調查局業以 109  年 2  月 21 日調資肆字第 10900023670
              號函回復,併請參考。
正    本: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