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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80351938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02 日
要  旨:
有關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解釋函令,如為協助業務機關辦理計算稅
額事項所為之解釋,性質上為行政規則,應具有拘束業務被監督機關之效
力。惟其已涉及稅基之計算標準及徵免稅額,而影響人民應納稅額及財產
權實質且重要事項,則應以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命令定之
主    旨:有關貴部發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解釋函令之效力疑義一案,復如
          說明二至四。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部 108  年 11 月 13 日台財稅字第 10800620910  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下稱本法)第 159  條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規則,
              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
              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
              規定(第 1  項)。行政規則包括下列各款之規定:…二、為協助下
              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
              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第 2  項)。」上開所謂「解釋性行政規則」
              ,係指主管機關基於職權因執行特定法律之規定,得為必要之釋示,
              以供下級機關或屬官行使職權時之依據。又所稱「上級機關對下級機
              關」,不以組織法上具有隸屬關係者為限,凡業務監督機關就監督事
              項所發布之行政規則,被監督機關即屬上開規定所稱之下級機關,故
              該行政規則自有拘束被監督機關之效力(例如人事、銓敘等主管機關
              就其業務監督事項發布之行政規則,司法機關亦適用之)(本部 104
              年 8  月 13 日法律字第 10403509200  號函及 106  年 6  月 28
              日法律字第 10603507870  號函意旨參照)。惟如主管機關對主管法
              規之解釋,並非僅屬執行相關稅法規定之細節性或技術性事項,而係
              影響人民應納稅額及財產權實質且重要事項,例如:稅捐徵收之稅基
              之計算標準,則應以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命令定之(司法院釋
              字第 705  號解釋理由書意旨參照)。
          三、次按信賴保護原則攸關憲法上人民權利之保障,公權力行使涉及人民
              信賴利益而有保護之必要者,無論行政處分之撤銷或廢止、行政法規
              之廢止或變更均有其適用(司法院釋字第 525  號解釋參照)。又信
              賴保護原則之要件有三:(1) 須有信賴基礎:須有足以引起人民信
              賴之國家行為,例如行政處分、行政法規;(2) 信賴表現:人民須
              有客觀上對信賴基礎之表現行為,換言之,表現行為應與信賴基礎間
              有因果關係;(3) 信賴值得保護:即當事人之信賴,必須值得保護
              ,而無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本部 103  年 6  月 19 日法律字第
              10300113240 號函參照)。
          四、本件所詢貴部為營業稅額之核課事項,就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所為解釋函令,如係為協助業務機關辦理計算稅額事項所為之解釋,
              其性質上為行政規則,應具有拘束業務被監督機關之效力。惟如其性
              質已涉及稅基之計算標準及徵免稅額,而係影響人民應納稅額及財產
              權實質且重要事項,則應以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命令定之。至
              關於所詢地方都更主管機關就權利變換計畫所為之核定處分,其中涉
              及營業稅捐之提列部分未依照貴部函令之公式予以計算之效力,以及
              都市更新實施者得否主張信賴保護等事項,請貴部參酌上開規定及說
              明,視個案事實之不同情形,本於權責審認卓處。
正    本:財政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