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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80351752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要  旨:
為避免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因少數董事杯葛,致董事任期屆滿時,董事會
仍無法以特別決議完成改選,致影響正常運作,故依財團法人法第 45 條
第 4  項規定,除捐助章程有反對之規定外,該財團法人得於報經主管機
關許可後,以董事會普通決議改選之
主    旨:有關所詢財團法人依財團法人法第 45 條第 4  項規定,報請主管機關許
          可以董事會普通決議改選董事之相關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
說    明:一、復貴部 108  年 9  月 17 日臺教社(三)字第 1080118552A  號函
              。
          二、按財團法人法(下稱本法)第 45 條第 2  項第 5  款規定:「下列
              重要事項,應經董事會特別決議,並陳報主管機關許可後行之:…五
              、董事之選任及解任。但捐助章程規定,董事會得以普通決議行之者
              ,不在此限。」第 4  項規定:「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任期屆滿
              ,董事會無法依第 2  項第 5  款規定完成改選者,除捐助章程有反
              對之規定外,得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後,以董事會普通決議改選之。」
              準此,有關財團法人董事之選任及解任,原則上應經董事會特別決議
              (例外於捐助章程另有規定時,得經普通決議),並報經主管機關許
              可後行之;復以,為避免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因少數董事杯葛,致董
              事任期屆滿時,董事會仍無法以特別決議完成改選,致影響正常運作
              ,此時,依本法第 45 條第 4  項規定,除捐助章程有反對之規定外
              ,該財團法人得於報經主管機關許可後,以普通決議改選之(本法第
              45  條第 4  項立法理由參照)。又本法第 44 條第 10 款規定:「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董事會職權如下:…十、其他捐助章程規定事項
              之擬議或決議。」是以,有關來函所詢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依本法第
              45  條第 4  項規定報請主管機關許可,是否應先經董事會討論通過
              ?抑或董事長得代表法人,逕以基金會名義具函申請?乙節,本法並
              未明定此為董事會之法定職權,應視其他法律或該財團法人捐助章程
              有無規定為董事會之職權而定;若無規定,則「經董事會之討論通過
              」尚非屬法定程序。
正    本:教育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