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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80351473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06 日
要  旨:
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時,主管機關基於維護公
益及使法人業務維持運作之目的,自得本於權責視具體個案需要為必要之
處置。倘採取派員暫時管理之處置者,因所派之人並不具董事或臨時董事
之身分,自不生向法院辦理董事變更登記之問題
主    旨:有關財團法人法第 47 條第 1  項規定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
          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部 108  年 10 月 4  日臺教社(三)字第 1080141470 號函。
          二、按財團法人法(下稱本法)第 47 條第 1  項規定:「民間捐助之財
              團法人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時,主管機關得命其限期改善,並
              為其他必要之處置。」乃鑑於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會不為或不能
              行使職權時,主管機關得命其限期改善,並為其他必要之處置,俾其
              業務得以正常運作;其中所稱「必要之處置」,係指主管機關為維護
              公益,使法人業務維持運作,不致因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而受
              影響,所為各種處置(本法第 47 條立法說明參照)。準此,於民間
              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時,主管機關基於維護公
              益及使法人業務維持運作之目的,自得審酌一切相關情事,為必要之
              處置。至於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置為何,宜由貴部本於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之權責,視具體個案需要,依本法第 47 條第 1  項規定,於維持
              法人業務正常運作之必要範圍內為之。至於貴部倘採取派員暫時管理
              之處置者,因所派之人並不具董事或臨時董事之身分,自不生向法院
              辦理董事變更登記之問題。另有關主管機關派員暫行管理之人數,本
              法並無限制,併此敘明。
          三、另有關旨揭疑義,因貴部已於 108  年 10 月 15 日邀集專家學者召
              開「財團法人法及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管理措施」諮詢會議研商,本
              部爰尊重貴部之權責判斷。
正    本:教育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