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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80350911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12 日
要  旨:
財團法人董事已向財團法人提出辭職,惟辭職生效日係另定期日之情形,
因該辭職生效已可得預見,為使繼任董事任期與辭職董事任期得以銜接,
如於辭職生效日前、辭職董事尚在任時提前補選,應無違反財團法人法第
40  條第 4  項規定
主    旨:有關財團法人董事會對於「可預見董事辭職期限情況者,可否提前辦理補
          選」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依貴部 108  年 6  月 19 日文綜字第 10830175791  號函辦理。
          二、按財團法人法(下稱本法)第 40 條第 4  項規定:「董事於任期屆
              滿前,因辭職、死亡,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被解任者,得另選其他人
              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明示董事於任期屆滿前辭職、死亡,
              或因故被解任時,得另選他人繼任,其任期宜有明文。倘董事已向財
              團法人提出辭職,惟辭職生效日係另定期日之情形,因該辭職生效已
              可得預見,與在無缺額之情況下進行補選,尚屬有別,為使繼任董事
              任期與辭職董事任期得以銜接,如於辭職生效日前、辭職董事尚在任
              時提前補選,應無違反本法第 40 條第 4  項規定(經濟部 106  年
              10  月 24 日經商字第 10602422810  號函同此意旨);惟仍應注意
              補選董事應於原董事辭職生效後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三、本件依來函所附董事葉○○出具之辭任書所示,葉○○於 108  年 5
              月 4  日表示「自即日起辭去財團法人台灣大地文教基金會第八屆董
              事職務」,其辭職生效日究為 108  年 5  月 4  日抑或 108  年 5
              月 4  日之翌日(即 108  年 5  月 5  日)?而葉○○於 108  年
              5 月 4  日當日仍出席董事會並行使董事職權,則葉○○於 108  年
              5 月 4  日似仍為董事,惟依「財團法人台灣大地文教基金會第八屆
              第四次董事會議紀錄」所示,其繼任董事之任期為 108  年 5  月 4
              日至 109  年 6  月 29 日止,則辭職董事與繼任董事之任期是否已
              有所重疊?進而違反該基金會捐助章程第 6  條有關董事人數之規定
              ?因該基金會係貴部監督之財團法人,仍請本於職權自行審認之。
正    本:文化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