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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80350965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26 日
要  旨: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 12 條第 2  項、民法第 759  條規定參照,民
眾農業用地,倘經法院判決分割確定,其檢附法院確定判決書,逕向地政
機關申辦分割登記者,地政機關自應受理並辦理,應無所謂訂定合理過渡
期間問題;另已興建農舍農業用地,雖經法院判決分割確定並向地政機關
申辦完成分割登記,與其套繪管制應否解除,係屬二事,此等情形,可否
及如何解除套繪管制,事涉上述辦法規定之農地管理政策如何落實,屬於
政策決定事項,宜由主管機關本於權責卓酌
主    旨:有關已興建農舍之共有農業用地,涉及法院判決分割確定之執行方式疑義
          乙案,復如說明二至三,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部 108  年 5  月 16 日內授營建管字第 1080808126 號函。
          二、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 12 條第 2  項規定:「已申請興建農舍
              之農業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於地籍套繪圖上,將
              已興建及未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分別著色標示,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
              得辦理分割。」就已申請興建農舍之共有農業用地,業經主管建築機
              關依上開規定,於地籍套繪圖上著色標示管制,在未經解除套繪管制
              前,上開土地之共有人可否訴請分割該土地乙節,查臺灣高等法院暨
              所屬法院 105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22 號研討在案,惟目前
              司法實務之見解仍未見一致(認為不得訴請分割者:臺灣高等法院暨
              所屬法院 106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9  號之初步研討結果乙
              說之說明、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1755 號判決;認為
              可訴請分割者: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度上字第 216  號、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 106  年度重訴字第 571  號判決參考),合先敘明。
          三、次按民法第 759  條規定:「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
              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
              得處分其物權。」上開因法院之判決,而取得之不動產物權,所稱判
              決係僅指依其宣告足生物權法上取得某不動產物權效果之力,恒有拘
              束第三人之必要,而對於當事人以外之一切第三人亦有效力者(形成
              力亦稱創效力)而言,惟形成判決(例如分割共有物之判決)始足當
              之,不包含其他判決在內(最高法院 43 年台上字第 1016 號判例參
              照)。分割共有物之判決對於當事人以外之一切第三人均有效力,從
              而,當事人據此分割共有物訴訟之確定判決向地政登記機關申請辦理
              不動產登記,地政機關自亦應受拘束,且與當事人何時提起分割共有
              物訴訟、分割共有物訴訟判決何時確定無涉,均應按土地登記規則等
              相關規定辦理登記。是以,有關貴部來函說明四所提,民眾陳情表示
              貴部 105  年 4  月 27 日台內營字第 1050804906 號令未訂定合理
              之過渡期間乙節,如前所述,民眾之農業用地,倘經法院判決分割確
              定,其檢附法院確定判決書,逕向地政機關申辦分割登記者,地政機
              關自應受理並辦理之,應無所謂訂定合理過渡期間之問題。至於已興
              建農舍之農業用地,雖經法院判決分割確定並向地政機關申辦完成分
              割登記,與其套繪管制應否解除,係屬二事,此等情形,可否及如何
              解除套繪管制,事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 12 條之農地管理政策
              如何落實,屬於政策決定事項,請貴部本於權責卓酌。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