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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80350795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25 日
要  旨:
法務部就「建議研議修正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3  條乙案」之說明
主    旨:有關貴府建議研議修正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3  條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
          照。
說    明:一、復貴府 108  年 6  月 17 日府民行二字第 1082107724 號函。
          二、查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3  條於 94 年修正時,行政院提出之草案條文
              並無「提出加倍人數」之文字,惟嗣後於立法院審議時,審查會始增
              加「提出加倍人數」機制,以擴大遴選人員數,期能選出優秀調解委
              員。又「提出加倍人數」之機制,亦可提升院檢審查之效率、縮短遴
              選時程,避免倘有候選人未能通過院檢審查時,則鄉鎮市(區)長嗣
              後仍須重新提報候選人函請院檢審查,將可能因而延宕調解委員之遴
              選時程,爰增訂此機制。是以,是否修正旨揭規定,尚須通盤考量立
              法目的及實務運作情形審慎研議,以求周延,貴府來函所提意見,本
              部已錄供爾後通盤修法之參考。
正    本:雲林縣政府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