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法務部就「建議研議修正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3 條乙案」之說明
主 旨:有關貴府建議研議修正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3 條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
照。
說 明:一、復貴府 108 年 6 月 17 日府民行二字第 1082107724 號函。
二、查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3 條於 94 年修正時,行政院提出之草案條文
並無「提出加倍人數」之文字,惟嗣後於立法院審議時,審查會始增
加「提出加倍人數」機制,以擴大遴選人員數,期能選出優秀調解委
員。又「提出加倍人數」之機制,亦可提升院檢審查之效率、縮短遴
選時程,避免倘有候選人未能通過院檢審查時,則鄉鎮市(區)長嗣
後仍須重新提報候選人函請院檢審查,將可能因而延宕調解委員之遴
選時程,爰增訂此機制。是以,是否修正旨揭規定,尚須通盤考量立
法目的及實務運作情形審慎研議,以求周延,貴府來函所提意見,本
部已錄供爾後通盤修法之參考。
正 本:雲林縣政府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