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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80350767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10 日
要  旨:
財團法人法第 39 條第 3  項規定參照,民間捐助財團法人董事及監察人
,均為無給職,又得否受領出席費、車馬費等非為提供勞務對價,仍得在
合理額度受領
主    旨:有關財團法人法第 39 條第 3  項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
          考。
說    明:一、復貴府 108  年 5  月 13 日府教社字第 1083714272 號函。
          二、按財團法人法(下稱本法)第 39 條第 3  項規定:「前二項董事及
              監察人均為無給職。但董事長係專職者,得經董事會決議為有給職。
              」揆其立法目的在於財團法人屬公益性質,其捐助財產、孳息及其他
              各項所得,應使用於辦理各項設立目的業務,爰於本項本文規定其董
              事及監察人均為無給職,俾免其等巧立名目支領任何酬勞。是以,民
              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及監察人,均為無給職;至於其等得否受領出
              席費、車馬費等非為提供勞務之對價,仍得在合理額度受領之。惟董
              事、監察人受領上開費用是否與本法第 39 條第 3  項規定相符?所
              得支領之合理額度為何?仍應依具體個案事實審認有無形式上以受領
              出席費、車馬費方式,實質上變相支領董事、監察人酬勞(例如:以
              任何名目支領擔任董事、監察人職務之對價),由主管機關就個案本
              於職權審認之。
正    本:新竹縣政府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共 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