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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80350674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02 日
要  旨:
財團法人法第 21 條規定參照,財團法人對私立學校所為獎助或捐贈,除
法律另有規定外,有該條第 2  項規定適用,又該項第 1  款所稱「特定
對象」,係指依財團法人章程內容觀之,符合其所定要件,於客觀上可得
確定其範圍者而言
主    旨:有關財團法人法第 21 條第 2  項第 1  款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
          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府 108  年 4  月 10 日府教社字第 1083713372  號函。
          二、按財團法人法第 21 條(下稱本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財
              團法人辦理獎助或捐贈者,應以捐助章程所定業務項目為限,並應符
              合普遍性及公平性原則(第 1  項)。財團法人對個別團體、法人或
              個人所為之獎助或捐贈,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超過當年度支
              出百分之十:一、獎助或捐贈予捐助章程所定特定對象。二、獎助或
              捐贈支出來源,屬於捐助人指定用途之捐助財產。三、其當年度所為
              之獎助或捐贈在一定金額以下。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情形(第
              2 項)。……。」揆其立法目的在於財團法人辦理獎助或捐贈,應以
              捐助章程所定業務項目為限,並應符合普遍性及公平性原則,爰於本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又為落實財團法人辦理獎助或捐贈之普遍性原
              則,本條第 2  項爰明定財團法人對「個別團體、法人或個人」所為
              之獎助或捐贈之金額比率限制及其例外規定。查財團法人對私立學校
              所為之獎助或捐贈,除法律(包括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另
              有規定外,有上開第 2  項規定之適用(本部 108  年 3  月 12 日
              法律字第 10803500650  號函參照)。另本條第 2  項第 1  款所稱
              「特定對象」,係指依財團法人章程內容觀之,符合其所定要件,於
              客觀上可得確定其範圍者而言(本部 108  年 3  月 7  日法律字第
              10803503030 號函參照)。本件來函所詢事項,倘財團法人捐助章程
              明定獎助或補助私立○○高級中學,係於該財團法人章程所定業務項
              目範圍者,應屬客觀上可得確定其範圍之「特定對象」,而符合本條
              第 2  項第 1  款所定情形。
正    本:新竹縣政府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共 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