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5、19 條規定參照,如不涉及公權力行使之權限移轉,則
非屬權限委託;又「行政協助」係指平行或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間,在其
權限範圍內,具有補充性質之互相協助,被請求機關主要係提供輔助性行
為,目的在協助請求機關完成行政行為,並不生管轄移轉情形
主 旨:貴部為推動贈與稅跨局臨櫃申辦便民服務措施,就所涉稽徵權限是否有行
政程序法第 15 條及第 19 條規定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
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部 108 年 3 月 18 日台財稅字第 10804537210 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下稱本法)第 15 條第 2 項規定:「行政機關因業
務上之需要,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
執行之。」係指行政機關依法律或法律具體或概括授權之法規命令,
將涉及對外行使公權力之權限移轉不相隸屬之其他機關辦理,而受委
託機關就委託事項,以自己名義、自己責任對外行使公權力而言(本
部 101 年 4 月 2 日法律字第 10100522710 號函參照),如不
涉及公權力行使之權限移轉,則非屬上開規定之委託(本部 106 年
9 月 5 日法律字第 10603510940 號函參照)。次按本法第 19 條
規定:「行政機關為發揮共同一體之行政機能,應於其權限範圍內互
相協助(第 1 項)。行政機關執行職務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
向無隸屬關係之其他機關請求協助(第 2 項本文)... 。」即「行
政協助」,係指平行或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間,在其權限範圍內,具
有補充性質之互相協助,被請求機關主要係提供輔助性之行為,其目
的在協助請求機關完成行政行為,並不生管轄移轉之情形(本部 102
年 10 月 25 日法律字第 10203511890 號函參照)。又所稱「隸屬
關係」者,不以行政體系內直接上下隸屬關係者為限,包括就該待辦
事項有指揮、監督關係者在內,蓋如就該事項行政機關相互間有指揮
監督關係,已屬指示權範疇,被指示機關或人員,即應依指示辦理,
而無須藉由行政協助制度處理(本部 106 年 12 月 13 日法律字第
10603508070 號函參照),合先敘明。
三、依貴部來函說明二,貴部擬訂定「贈與稅跨局申辦作業要點(下稱作
業要點)」,研議推動贈與稅跨局臨櫃申辦之便民服務措施,讓民眾
可免至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下稱管轄機關)申報贈與稅,而得
就近至貴部所轄任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下稱受理機
關)辦理申報,並由受理機關協助列印由系統自動產製載有管轄機關
名義之贈與稅繳款書等供民眾簽收,仍由管轄機關負責審核申報書表
並辦理稅款徵收及行政救濟,似未涉及贈與稅稅款稽徵權限之公權力
移轉,而非屬本法第 15 條第 2 項所定之權限委託。至於貴部擬訂
定之作業要點,應屬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
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關於機關內部之組織、事務之分配、業務處
理方式等一般性規定,具有拘束下級機關效力之行政規則(本法第
159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1 款及第 161 條規定參照),核為
上級機關行使指示權之範疇,揆諸上開說明,尚無須藉由行政協助制
度處理。
正 本:財政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