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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80350096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18 日
要  旨:
財團法人法第 40 條規定參照,該條第 1  項明定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董
事任期及每屆期滿連任董事人數比例限制,以免形成萬年董事會,並符「
他律法人」性質
主    旨:有關財團法人董事選任日期、連任比例於財團法人法施行前後適用疑義一
          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部 108  年 2  月 25 日文綜字第 10810042131  號函。
          二、按財團法人法(下稱本法)第 40 條第 1  項規定:「民間捐助之財
              團法人董事之任期,每屆不得逾 4  年;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
              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明定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任期及每屆
              期滿連任董事人數比例之限制,以免形成萬年董事會,並符「他律法
              人」之性質。來函所述財團法人中台文化藝術基金會雖係於 108  年
              1 月 14 日召開第 3  屆第 12 次董事會議辦理第 4  屆董事選聘作
              業,惟該基金會第 3  屆董事係於 108  年 2  月 6  日任期始期滿
              ,故第 4  屆董事係於本法施行(108 年 2  月 1  日)後始就任,
              從而,縱該基金會欲提前辦理董事改選作業,仍應注意第 4  屆董事
              之就任須符合本法規定。是以,本件財團法人中台文化藝術基金會於
              本法施行前改選、而於本法施行後就任之董事,其連任董事人數之比
              例仍須符合本法第 40 條第 1  項後段規定,又其連任比例之計算方
              式,係以實際改選董事總人數為基數計算,併此敘明。
正    本:文化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