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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80350303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07 日
要  旨:
政府機關(構)或公立學校,性質上並非團體、法人或個人,財團法人對
其獎助或捐贈,即無財團法人法第 21 條第 2  項規定適用,另前述第 2
項所稱「當年度支出」,係指當年度「實際支出」總額,至同條項第 1
款所稱「特定對象」,則係指依章程所定條件,於客觀上可得特定其範圍
主    旨:有關所詢財團法人法第 21 條第 2  項規定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
          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部 108  年 2  月 1  日臺教社(三)字第 1080019061 號函。
          二、按「財團法人辦理獎助或捐贈者,應以捐助章程所定業務項目為限,
              並應符合普遍性及公平性原則。」「財團法人對個別團體、法人或個
              人所為之獎助或捐贈,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超過當年度支出
              百分之十:一、獎助或捐贈予捐助章程所定特定對象。二、獎助或捐
              贈支出來源,屬於捐助人指定用途之捐助財產。三、其當年度所為之
              獎助或捐贈在一定金額以下。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情形。」財
              團法人法第 21 條(下稱本條)第 1  項、第 2  項定有明文,其規
              範目的在於落實財團法人從事獎助或捐贈之普遍性原則,爰明定財團
              法人對個別團體或個人為獎助或捐贈之金額比率限制及其例外規定。
              準此:
          (一)因政府機關(構)或公立學校,性質上並非團體、法人或個人,是
                財團法人對於政府機關(構)或公立學校之獎助或捐贈,即無本條
                第 2  項之適用。
          (二)本條第 2  項所稱「當年度支出」,係指財團法人於當年度「實際
                支出」之總額;至同條項第 1  款所稱「特定對象」,則係指依財
                團法人章程內容觀之,符合其所定條件,於客觀上可得特定其範圍
                者而言。
正    本:教育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