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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70351788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2  條及相關實務見解參照,行政組織是否屬該法「行政機
關」,仍應以其設置目的是否在於從事公共事務及是否具有特定權限為判
準,審視是否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例如獨立編制、獨立預算等要件,僅係
在排除全無自主性組織被認定為行政機關,又不同法規對於「行政機關」
定義未必相同,如組織法及作用法即有差異
主    旨:有關公務人員考績法所稱「機關」認定標準相關規定疑義乙案,復如說明
          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部 107  年 11 月 6  日部法二字第 10746625541 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下稱本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本法所稱之行
              政機關,係指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
              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上開所稱「行政機關」,
              指依法設置,具有一定編制,並於權限範圍內代表行政主體行使公權
              力之組織(本部 105  年 9  月 22 日法律字第 10503513470  號函
              參照)。申言之,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法之機關,
              係採廣義說與實質說而不拘泥於機關之形式外觀(本部 99 年 9  月
              20  日法律決字第 0999039415 號函參照),並應以其設置之目的是
              否在於從事公共事務及是否具有特定權限為判準,另輔以其是否具有
              單獨法定地位為參考,據以認定其是否屬本法所稱之「行政機關」(
              蕭文生,行政機關之認定與 TSSCI  業務─評最高行政法院 105  年
              度裁字第 692  號裁定,收錄於月旦裁判時報第 61 期,第 19 頁至
              第 27 頁參照)。
          三、惟就如何判斷行政組織是否具有單獨法定地位,本法並未明文規定,
              實務見解有認為,行政機關以具有「獨立編制」、「獨立預算」、「
              依法設置」及「對外行文」等四項為認定標準(行政院 69 年 7  月
              17  日台 69 規字第 8247 號函及最高行政法院 91 年度裁字第 462
              號裁定意旨參照),然亦有認為:「為避免政府財政過度負擔,及基
              於充分利用現有人力之考量,亦有由相關機關支援其他機關之人員編
              制,或由相關機關代為編列其他機關預算之情形,尚難因該其他機關
              之人員編制及預算未完全獨立,而否定其為行政機關。」(最高行政
              法院 94 年 6  月 21 日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參照)。揆諸前開說
              明,因本法第 2  條第 2  項所稱之「行政機關」,係採取實質意義
              之行政機關,凡實質上行使行政權具行政作用之機關,均屬之(林錫
              堯著,行政法要義,修訂 4  版,第 101  頁參照)。從而,行政組
              織是否屬本法之「行政機關」,仍應以其設置之目的是否在於從事公
              共事務及是否具有特定權限為判準。審視其是否具有單獨法定地位,
              例如獨立編制、獨立預算等要件,僅係在排除全無自主性之組織被認
              定為行政機關。再以,不同法規對於「行政機關」之定義未必相同,
              如組織法及作用法即有差異(行政院秘書處 94 年 4  月 13 日院臺
              秘字第 0940084267 號書函參照)。準此,公務人員考績法(下稱考
              績法)所定「機關」之定義及認定標準,如係援用本法「行政機關」
              之要件,則請參考上述說明予以認定,惟貴部亦得就考績法所定「機
              關」之性質及作用另為不同之認定標準,或於考績法中另為不同之規
              定,附此敘明。
正    本:銓敘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