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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70351423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19 日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2  條規定參照,該規定對於行政機關定義,係採廣義說與
實質說而不拘泥於機關形式外觀,亦即不限於行政院暨其所屬各機關,其
他具單獨法定地位,實質上行使行政權具行政作用之組織,於從事公共事
務、行使公權力時,亦屬該法之行政機關;另該法規範範圍,係以行政機
關行使公權力行為為限
主    旨:有關函請協助審認貴部所屬各國軍醫院於行使公權力時,是否屬行政機關
          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至四。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部 107  年 8  月 6  日國醫主計字第 1070006291 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下稱本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
              機關,係指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
              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本項規定對於行政機關之定
              義,係採廣義說與實質說而不拘泥於機關之形式外觀,亦即不限於行
              政院暨其所屬各機關,其他具單獨法定地位,實質上行使行政權具行
              政作用之組織,於從事公共事務、行使公權力時,亦屬本法之行政機
              關。從而本件貴部所屬各國軍醫院(公立醫院)如係「具有單獨法定
              地位之組織」,於「行使公權力時」,屬本法上之行政機關(本部
              90  年 6  月 6  日(90)法律字第 018721 號函及 103  年 6  月
              19  日法律字第 10303506900  號函意旨參照)。
          三、次按本法第 2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程序,係指行政機
              關作成行政處分、締結行政契約、訂定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確定行
              政計畫、實施行政指導及處理陳情等行為之程序。」本法之規範範圍
              ,係以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之行為為限。而政府採購法則係以政府機
              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辦理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
              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私經濟行政為適用範圍,有關此等採購事項,
              應依政府採購法及其子法之規定判斷之,似不生本法之適用問題。又
              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89 年 8  月 17 日以(89)工程法字第
              89023741  號函釋略以:「…採購行為,其性質屬私經濟行政,非屬
              行政程序法第 2  條第 1  項所規範之行政行為,不適用行政程序法
              。」(本部 96 年 9  月 6  日法律決字第 0960033889 號函及 100
              年 4  月 27 日法律字第 1000006824 號函參照)。是本件貴部所屬
              各國軍醫院與廠商簽訂「承攬契約」,如係政府採購事項,依上開規
              定及說明,非行使公權力行為,尚無本法之適用問題。
          四、又行政機關之定義,宜視各個法律規定內容分別予以界定,未可一概
              而論。是本件針對貴部所屬各國軍醫院於行使公權力時,屬本法之行
              政機關意見,未必當然完全適用於其他法規所定「政府機關(構)」
              概念與範圍,如涉及各該法規之解釋及適用等事項,應由其主管機關
              表示意見,併予敘明。
正    本:國防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