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70351024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13 日
要  旨:
機關擬使用交通部高速公路局 ETC  行車紀錄資料執行犯罪防制工作,高
速公路局提供該資料屬特定目的外利用,且係為協助偵查犯罪,應可認符
合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至機關敘明僅蒐集涉及特定犯罪目標之行車紀錄
,該特定目的與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行為間,應可認為符合同法第
5 條規定必要範圍
主    旨:有關貴局擬使用交通部高速公路局 ETC  行車紀錄資料執行犯罪防制工作
          ,是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局 107  年 6  月 25 日調廉壹字第 10731524580  號函及同年
              6 月 26 日調廉壹字第 10731526700  號函。
          二、按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 2  條第 1  款規定:「個人資
              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
              、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
              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
              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個資法施行細則第 3  條規
              定:「本法第 2  條第 1  款所稱得以間接方式識別,指保有該資料
              之公務或非公務機關僅以該資料不能直接識別,須與其他資料對照、
              組合、連結等,始能識別該特定之個人。」依貴局來函所述及電洽貴
              局承辦人表示,貴局擬建置「高速公路涉案車輛智慧調查系統」,透
              過車牌號碼向交通部高速公路局(下稱高公局)FETC IDC  機房(下
              稱高公局系統)查詢涉案車輛通過 ETC  門架之時間、過站紀錄、行
              車紀錄與共犯隨行車(下稱行車紀錄);如高公局系統查無行車紀錄
              ,貴局再請高公局查詢該車牌號碼之 eTag 編碼,高公局系統回覆
              eTag  編碼後,貴局再向高公局系統查詢該 eTag 編碼之行車紀錄。
              如貴局將車牌號碼與其他資料對照、組合、連結而得識別特定個人,
              則屬個資法所稱之個人資料(本部 103  年 11 月 4  日法律字第 1
              0303510410  號函參照)。至於 eTag 編碼及涉案車輛通過 ETC  門
              架之時間、過站紀錄、行車紀錄與共犯隨行車等行車紀錄,得透過系
              統比對作業以識別相關車輛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屬於個資法所稱個人
              資料,合先敘明。
          三、有關本案是否符合個資法規定,分述如下:
          (一)高公局回復貴局以車牌號碼、eTag  編碼查詢涉案車輛之行車紀錄
                ;如以車牌號碼查無行車紀錄;回復該車牌號碼之 eTag 編碼:高
                公局為貴局依刑事訴訟法或其他法律規定調查或協助偵查犯罪,提
                供貴局涉案車牌號碼之 eTag 編碼及行車紀錄,就高公局而言,其
                提供屬特定目的外利用,且係為協助貴局偵查犯罪需要,應可認符
                合個資法第 16 條第 2  款「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
                要」之規定。
          (二)貴局建置「高速公路涉案車輛智慧調查系統」向高公局系統比對涉
                案車輛或共犯隨行車之行車紀錄:
                1.按個資法第 15 條第 1  款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
                  或處理,除第 6  條第 1  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依貴局
                  組織法第 2  條第 1  款至第 9  款規定,貴局之法定職掌為調
                  查或協助偵查犯罪、防制犯罪,貴局建置「高速公路涉案車輛智
                  慧調查系統」,僅調查涉案車輛之行車紀錄或 eTag 編碼,符合
                  個資法第 15 條第 1  款「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並具有
                  「犯罪預防及刑事偵查」(代號 025)之特定目的。至貴局將該
                  車牌號碼與高公局之系統比對其行車紀錄,符合個資法第 16 條
                  本文「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
                  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特定目的內利用之規定。
                2.次按個資法第 5  條規定:「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
                  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
                  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準此,
                  公務機關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應符合比例原則之要求,
                  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且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
                  必要範圍」;判斷是否「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須以該資
                  料所可能呈現內容與蒐集之特定目的間有無正當合理關聯性為斷
                  。查貴局 107  年 6  月 25 日來函說明四(二)2 所述「…向
                  高公局蒐集資料,僅針對特定犯罪目標使用車輛進行犯罪預防或
                  偵查,比對不符合之車輛則不予提供,未全面性取得行駛於高速
                  公路之車輛資料尚無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已敘明僅蒐集
                  涉及特定犯罪目標之行車紀錄,如非屬涉及特定犯罪目標之行車
                  紀錄,則不予蒐集,準此,貴局基於犯罪預防及刑事偵查目的向
                  高公局蒐集特定犯罪目標之行車紀錄,該特定目的與蒐集、處理
                  或利用個人資料之行為間,應可認為符合必要範圍。
正    本:法務部調查局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