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有關民法第 1059 條第 1 項所定,對於子女從父姓或母姓之書面約定,
,涉及當事人從姓約定之真意認定,係屬與親屬法有關事項之文書,爰應
排除電子簽章法之適用;至戶籍登記之出生登記是否公告排除電子簽章法
之適用,應由內政部本於權責決定
主 旨:有關民眾可否以自然人憑證於網路辦理出生登記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
三,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部 106 年 12 月 8 日台內戶字第 10612040082 號函。
二、按電子簽章法第 4 條第 2 項及第 3 項規定:「依法令規定應以
書面為之者,如其內容可完整呈現,並可於日後取出供查驗者,經相
對人同意,得以電子文件為之(第 2 項)。前 2 項規定得依法令
或行政機關之公告,排除其適用…(第 3 項)。」上開電子簽章法
第 4 條第 3 項與同法第 6 條第 3 項及第 9 條第 2 項所定
「得依法令或行政機關之『公告』排除電子簽章法有關文書、書面、
簽名或蓋章適用者」,各機關若欲就特定事項排除電子簽章法適用,
應分別依法令或公告排除各自業管之申請事項及文件。次按本部 91
年 3 月 21 日法律字第 0910700139 號公告「與親屬法有關事項之
文書」應排除電子簽章法之適用,故有關民法第 1059 條第 1 項所
定,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對於子女從父姓或母姓之書面約定,考
量子女須從父或母之姓,係屬由父母子女關係所發生之法律關係(本
部 99 年 11 月 29 日法律決字第 0999052130 號函參照),再以,
該從姓之書面約定,涉及當事人從姓約定之真意認定,係屬與親屬法
有關事項之文書,爰應排除電子簽章法之適用。
三、至於來函所詢民眾可否以自然人憑證於網路辦理出生登記乙節,查戶
籍法第 4 條第 1 款第 1 目及第 27 條第 2 項規定:「戶籍登
記,指下列登記:一、身分登記:(一)出生登記。…」、「依前項
規定以網路申請登記之項目,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同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第 1 款規定:「下列登記,申請人應於
申請時提出證明文件正本:一、出生登記。…」準此,就戶籍登記之
出生登記是否公告排除電子簽章法之適用,應由貴部本於權責決定,
又如經貴部審認,民眾得以自然人憑證於網路辦理出生登記,則應如
何確認證明文件(如:父母從姓約定書面)之真實性,貴部允宜深入
審酌決定。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