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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70350543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7 年 04 月 20 日
要  旨:
法務部就有關「離岸風力發電規劃場址容量分配作業要點」是否符合行政
程序法第 159  條所述之行政規則,及以「行政規則」發布,卻涉及行政
部門外之規範其法律效力之說明
主    旨:有關經濟部 107  年 1  月 18 日經能字第 10704600230  號令發布之「
          離岸風力發電規劃場址容量分配作業要點」是否符合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所述之行政規則?另以「行政規則」發布,卻涉及行政部門外之規範者
          ,其法律效力為何等節,復如說明二至四,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辦公室 107  年 3  月 22 日柯○○字第 1070000020 號函。
          二、有關「離岸風力發電規劃場址容量分配作業要點」(下稱本作業要點
              )是否屬於行政程序法(下稱本法)所稱行政規則
          (一)按本法第 150  條第 1  項所稱「法規命令」,須具備「行政機關
                基於法律授權訂定」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
                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二項要件,如僅符合上開二項要件之一
                者,則不屬之。次按本法第 159  條所稱「行政規則」,係指上級
                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
                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定
                ;其又可分為二類,第一類為「關於機關內部之組織、事務之分配
                、業務處理方式、人事管理等一般性規定」,例如:關於行政機關
                內部之分層、事務之分配、文件之處理方式、作業方法、業務流程
                、辦理期限、加班、出差等規定;第二類為「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
                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
                裁量基準」,例如為闡明法律或其他法規涵義之解釋、規定行政機
                關如何行使裁量權之裁量基準等(本部 106  年 6  月 28 日法律
                字第 10603507870  號函、林錫堯著,行政法要義,2016  年 8
                月 4  版,頁 208  至 210  參照)。
          (二)依電業法第 24 條授權訂定之電業登記規則第 3  條規定,離岸式
                風力發電廠之籌設或擴建,申請人應備風力發電離岸系統設置同意
                證明文件;又按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 4  條第 3  項授權訂定之再
                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風
                力發電離岸系統發電設備總裝置容量在一瓩以上且屬定置型者,於
                設置前得認定為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同辦法第 5  條規定,第 4
                條第 1  項之認定,中央主管機關得依據每年訂定之推廣目標量及
                其分配方式,決定受理、暫停受理或不予認定。查經濟部為分配
                109 年至 114  年達 550  萬瓩離岸風力發電總容量,爰訂定本作
                業要點。於本作業要點第 1  點規定:「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
                配合國內基礎設施建置時程,穩健有序推動離岸風電發展,有效達
                成離岸風電目標及期程,並帶動國內產業發展,執行再生能源發展
                條例第 4  條及第 9  條、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 5
                條及電業法第 24 條規定,特訂定本要點。」本作業要點非依電業
                法或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授權訂定,非屬本法所稱法規命令。至於本
                作業要點第 2  章規定遴選作業程序、第 3  章規定競價作業程序
                、第 4  章規定簽訂行政契約及第 5  章規定備取作業,其規範內
                容涉及高度專業性之特殊領域,是否屬於以行政規則規範之事項,
                宜由本作業要點主管機關就其內容逐點、逐項判斷。
          三、有關申請人依本作業要點取得容量分配之效力按本法第 92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
              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另按電業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發電業及輸配電業於籌設或
              擴建設備時,應填具申請書及相關書件,報經事業所屬機關或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核轉電業管制機關申請籌設或擴建許可。」電業
              登記規則第 3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發電業申請籌設或擴建許
              可,應檢具該款所定之書圖及文件,離岸式風力發電廠並應檢附風力
              發電離岸系統設置同意證明文件。另自本作業要點第 19 點第 1  項
              規定:「本部應公告序位、容量分配結果與容量分配後之剩餘併網容
              量,通知獲選申請人規劃完工併聯年度、分配容量及併接點位,獲選
              申請人於一定期限內簽訂行政契約…」、第 26 點第 4  項規定競價
              程序準用第 19 點規定,以及第 27 點第 1  項規定:「獲選申請人
              應於本部指定期限內檢附第 19 點、第 26 點獲選容量分配通知書及
              履約保證金,參與遴選作業程序之獲選申請人並應提出依遴選委員意
              見修正後經本部同意之離岸風力發電規劃場址遴選計畫書,向本部申
              請簽訂行政契約。」觀之,經濟部應通知申請人容量分配結果,申請
              人始得據以辦理後續簽訂行政契約及申請籌設許可事宜,故上開「容
              量分配通知書」具有一定對外之法律效果,應屬經濟部所為行政處分
              。
          四、有關申請人得否依本作業要點與行政機關簽訂行政契約按本法第 135
              條規定:「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之。但依其性
              質或法規規定不得締約者,不在此限。」準此,除非依事務之性質,
              或法規明文規定不得締約者外,行政機關自得以成立行政契約作為行
              政行為之形式,以達成其行政目的(司法院釋字第 348  號解釋理由
              書、最高行政法院 100  年度判字第 1310 號判決參照)。我國現行
              行政法規並無禁止簽立行政契約之明文規定,故應由法律規定之精神
              及目的,認定是否排除行政契約之締結,例如考試決定、租稅核定,
              依學者多數見解即屬依事務之性質不得締結行政契約。又於容許締結
              行政契約時,該行政契約之內容亦不得牴觸現行有效之法規(包括憲
              法、法律、法規命令等),俾使行政契約符合實質上合法(本部 103
              年 1  月 21 日法律字第 10203512450  號函參照)。故除離岸風力
              發電之容量分配依其性質或法規明文規定不得締約外,申請人依本作
              業要點規定與行政機關締結行政契約,似無不可。
正    本:立法委員柯○○國會辦公室
副    本:本部綜合規劃司(國會聯絡組)、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
          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