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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
發文字號:
調錢貳字第 1073551317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05 日
要  旨:
法務部調查局更新「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公布防制洗錢與打擊資
恐有嚴重缺失之國家或地區、及其他未遵循或未充分遵循國際防制洗錢組
織建議之國家或地區名單
主    旨:更新「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
          下稱「FATF」)公布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有嚴重缺失之國家或地區、及其
          他未遵循或未充分遵循國際防制洗錢組織建議之國家或地區名單,請察照
          。
說    明:一、本局 106  年 11 月 8  日調錢貳字第 10635571730  號函檢發之名
              單停止適用。
          二、依據 FATF 於今(107) 年 2  月 23 日公布之公開聲明(Public 
              Statement-23 February 2018 ,如附件 1),FATF  於今年 2  月
              第 29 屆第 2  次會員大會提列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嚴重缺失之名單
              ,力促各國對列名國家採取相關作為,略以:
          (一)北韓(Democratic People’s Republic of Korea,DPRK):FATF
                呼籲其成員及其他司法管轄體應對該國採取反制措施,以保護國際
                金融體系,避免來自該國的洗錢與資恐風險,並應建議其金融機構
                特別注意與該國包括公司、金融機構及其代理人間之業務關係與交
                易,除加強監管外,並採取有效的反制措施,依據聯合國安全理事
                會相關決議實施目標性金融制裁,以保護其金融部門免於來自該國
                的洗錢、資恐及資助大規模毀滅性武器擴散性風險;FATF  續促各
                司法管轄體,依據相關聯合國安理會決議要求,採取必要的措施,
                關閉北韓銀行在其管轄區域內分公司、子公司與辦事處,並結束與
                北韓銀行間的通匯關係。
          (二)伊朗(Iran):FATF  於 2016 年 6  月對該國高階層政治承諾及
                尋求技術協助執行「行動計畫」(Action Plan) ,以因應其防制
                洗錢與打擊資恐嚴重缺失的相關措施表示歡迎,鑒於伊朗展現政治
                承諾並採取相關行動,FATF  於 2017 年 11 月決定繼續暫停對該
                國的反制措施。伊朗已建立現金申報制度,並向國會提出防制洗錢
                及打擊資恐法律草案,為行動計畫仍有多數項目尚未完成。FATF  
                期待伊朗儘速推動進展,尤其通過相關法案,以確保行動計劃的賸
                餘項目執行並完成必要改革。FATF  於今年 7  月會議將評估伊朗
                的進展並採取進一步行動,在行動計畫完全執行前,伊朗仍將續列
                名 FATF 公開聲明嚴重缺失國家;FATF  仍將持續關注該國資恐風
                險及對國際金融體系的威脅,並呼籲其成員及其他司法管轄體持續
                建議其金融機構對與該國自然人及法人間之業務關係與交易採取強
                化客戶審查,以遵循 FATF 第 19 項建議。
          三、FATF  於今年 2  月 23 日另公布加強全球遵循進展文件(Improvi-
              ng Global AML/CFT Compliance:on-going process-23 February 
              2018,如附件 2),提列其他未遵循或未充分遵循國際防制洗錢組織
              建議之國家或地區;該等國家雖亦存在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嚴重缺失
              ,惟已提交書面政治承諾並與 FATF 合作發展行動計畫以應對相關缺
              失;列名者包括:衣索比亞、伊拉克、塞爾維亞、斯里蘭卡、敘利亞
              、千里達及托巴哥、突尼西亞、萬那杜、葉門。
          四、FATF前揭公開聲明請參閱:http://www.fatf-gafi.org/publication
              s/high-riskandnon-cooperativejurisdictions/documents/public-
              statement-february-2018.html;加強全球遵循進展文件請參閱:ht
              tp://www.fatf-gafi.org/publications/high-riskandnon-cooperat
              ivejurisdictions/documents/fatf-compliance-february-2018.htm
              l。
正    本:法務部、司法院民事廳、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央銀行、內政部地政司
          、經濟部商業司、財政部賦稅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中華郵
          政股份有限公司
副    本:
附件圖表:
資料來源:
法務部調查局
編  註:
1.依本筆資料,原法務部調查局民國 106  年 11 月 6  日調錢貳字第 1
  0635571730  號函,檢發之名單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