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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矯正署
發文字號:
法矯署安字第 1070400141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01 日
要  旨:
各機關應強化新收及違規受懲罰收容人處遇品質,各項管教手段及處遇措
施須符合人權規範,並落實新收調查與講習,充實安排教誨教育、作業及
勞作金分配概述、醫療衛教及生活管理應遵守事項等相關處遇事項說明,
協助新收收容人適應作息,促進違規收容人恪守紀律;又各機關應審慎處
理收容人違規行為,各項懲罰均需依法為之,並注意收容人違背紀律客觀
事實情節,審慎認定收容人違規懲罰程度,避免輕重失衡
主    旨:為強化新收及違規受懲罰收容人處遇,符合國際人權規範,有關收容人作
          息之安排,希依說明提示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依 106  年 11 月 3  日兩公約第二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結論性
              意見與建議涉及法務部權責之點次審查會議之決議七:「請矯正署通
              函各監所勿強制要求收容人靜坐;另監所之管理手段應恪遵相關人權
              規範」辦理。
          二、各機關應強化新收及違規受懲罰收容人之處遇品質,各項管教手段及
              處遇措施須符合人權規範,並落實新收調查與講習,充實安排教誨教
              育、作業及勞作金分配概述、醫療衛教及生活管理應遵守事項等相關
              處遇事項說明,協助新收收容人適應作息,促進違規收容人恪守紀律
              。
          三、各機關應審慎處理收容人違規行為,各項懲罰均需依法為之,並注意
              收容人違背紀律之客觀事實情節,審慎認定收容人違規懲罰程度,避
              免輕重失衡。
          四、關於收容人作息處遇部分,請依下列原則實施:
          (一)停止安排強制靜坐課程。
          (二)收容人作息時間表應予適度規劃如專書研讀、心得寫作或廣播教學
                等不同形式之教化時間,前開專書研讀及廣播教學之內容,以有助
                壓力調適、情緒控管或符合教化目的之內容為限,並尊重其宗教信
                仰。
          (三)收容人運動處所以戶外為宜,並得衡酌天候狀況、收容人身心健康
                ,或有具體事由不適宜從事戶外活動等情形,於其他適當處所安排
                之;又運動實施內容以有助收容人身心健康及生活適應之活動為限
                ,嚴禁體罰或過度操練。
          (四)收容人於受停止戶外活動懲罰及解罰受考核之處遇應寬嚴有度,以
                區隔兩者不同階段之處遇。
          (五)對於違規收容人應強化個別教誨輔導,受停止戶外活動懲罰階段及
                解罰受考核階段之收容人每週繳交一次心得寫作(如附件),其中
                內容涵蓋專書研讀心得、生活感想及意見反映等部分,管教人員評
                註之意見可納為性行考核參酌,每週逐級陳送核閱,以促進雙向溝
                通;前開對象如屬失學而無法從事心得寫作者,尤應加強個別輔導
                ,促其改悔向上。
          五、各機關應按上開提示重行訂定收容人作息時間表,以利管教人員及收
              容人有所依循,並於本(107) 年 4  月底前參照監獄行刑法施行細
              則第 22 條之規定,陳報本署核定後實施。
          六、本署 102  年 8  月 1  日法矯署安字第 10204003610  號函,自
              107 年 5  月 1  日起停止適用。
正    本:本署所屬各機關
副    本:法務部資訊處(第一類)(含附件)、本署秘書室(刊登法規資料庫)(
          含附件)、本署教化輔導組(含附件)、本署矯正醫療組(含附件)、本
          署安全督導組(含附件)
資料來源:
法務部
編  註:
1.依本筆資料,原法務部矯正署民國 102  年 8  月 1  日法矯署安字第
  10204003610 號函,自民國 107  年 5  月 1  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