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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發文字號:
行執綜字第 1040000283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26 日
要  旨:
為便利義務人繳納勞工保險費等行政執行案款,除便利商店代收外,勞動
部勞工保險局尚提供金融機構(含郵局)代收案款免收手續費繳款服務,
請各分署加強於勞保案件傳繳通知宣導義務人多加利用金融機構(含郵局
)繳款免收手續費
主    旨:有關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調高委託 4  大便利商店代收勞工保險費等手續費
          乙事,請依說明二、三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下稱勞保局)104 年 1  月 16 日保費欠字
              第 10460001820  號函辦理。
          二、勞保局委託統一、全家、萊爾富及 OK 等 4  家便利商店代收勞工保
              險費與勞工退休金,自 104  年 3  月 1  日起每件手續費由新臺幣
              (下同)3 元調整為 4  元,請轉知所屬同仁知照。
          三、為便利義務人繳納勞工保險費等行政執行案款,除便利商店代收外,
              勞保局尚提供金融機構(含郵局)代收案款免收手續費之繳款服務,
              請各分署加強於勞保案件傳繳通知宣導義務人多加利用金融機構(含
              郵局)繳款免收手續費。有關上開案款代收之金融機構有台銀、花旗
              、聯邦、三信、土銀、合庫、華泰、台中銀行、台北富邦、陽信、板
              信、兆豐、永豐、新光、京城、華南、高雄銀行、台灣企銀、一銀、
              彰銀、玉山、台新、萬泰、元大、郵局、上海商銀、國泰世華、中信
              銀、瑞興等 29 家,代收勞工保險費等案款不以未滿 2  萬元者為限
              。
          四、檢附前揭勞保局函影本 1  份供參。

附    件: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函
          中華民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保費欠字第 10460001820  號
主    旨:本局委託統一、全家、萊爾富及 OK 等 4  家便利商店代收勞工保險費與
          勞工退休金,每件手續費自 104  年 3  月 1  日起由 3  元調整為 4
          元,惠請於傳繳通知宣導民眾多加利用金融機構或郵局繳款免收手續費,
          請查照。
資料來源:
行政執行業務相關令函彙編(三)(106年10月版)第 366-367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