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發文字號:
行執綜字第 1053000963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要  旨:
罰鍰案件義務人在執行名義送達後,移送執行前死亡者,倘案件尚未逾行
政執行法第 7  條規定執行期間,仍請於退件公函內加註「本件如執行期
間尚未屆滿,得以受處分人之繼承人為義務人再移送,執行標的則以受處
分人死亡時所遺留之財產為限」,以資提醒移送機關
主    旨:有關本署各分署(下稱分署)受理罰鍰案件之移送時,如遇義務人於移送
          前死亡,仍以義務人名義移送而擬以退件方式處理時,請依說明二辦理,
          請查照。
說    明:一、邇來有分署受理罰鍰案件之移送,經立案審查後發現義務人於移送前
              已死亡,仍以義務人名義移送,而將案件退予移送機關,移送機關擬
              逕予註銷該筆罰鍰金額等,合先敘明。
          二、按義務人在執行名義送達後,移送執行前死亡者,無執行當事人能力
              ,分署得以退件處理,「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立案審查原則」第
              1 點第 5  款固規定甚明;惟行政執行法第 2  條規定:「本法所稱
              行政執行,指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及
              即時強制。」第 15 條規定:「義務人死亡遺有財產者,行政執行處
              (按:已改制為分署)得逕對其遺產強制執行。」同法施行細則第 2
              條第 2  款規定:「本法第 2  條所稱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如下:‧
              ‧‧二、罰鍰及怠金‧‧‧」故罰鍰為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一種,
              罰鍰之處分作成而具執行力「後」,義務人死亡並遺有財產者,依行
              政執行法第 15 條規定,仍得對其遺產為執行。分署於受理罰鍰案件
              之移送,遇有義務人於移送前已死亡,依規定應予退案之情形時,倘
              案件尚未逾行政執行法第 7  條規定之執行期間,仍請於退件之公函
              內加註「本件如執行期間尚未屆滿,得以受處分人之繼承人為義務人
              再移送,執行標的則以受處分人死亡時所遺留之財產為限」等字句,
              以資提醒移送機關,並維護國家公法債權。
資料來源:
行政執行業務相關令函彙編(三)(106年10月版)第 444-445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