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70350068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11 日
要  旨:
行政罰法第 21 條規定參照,沒入之物,以屬於受處罰者所有為原則,惟
現行法律另有規定得沒入第三人之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者
主    旨:貴署函詢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32 條及行政罰法第 21
          條規定對非屬受處罰者所有之船舶為沒入處分時之適用法令疑義案,復如
          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署 106  年 8  月 10 日署法規字第 1060015162 號函。
          二、按行政罰法第 21 條規定:「沒入之物,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
              者外,以屬於受處罰者所有為限。」是沒入之物,以屬於受處罰者所
              有為原則。惟現行法律另有規定得沒入第三人之物(不問屬於何人所
              有)者,例如:有線廣播電視法第 57 條第 3  項及第 71 條第 2
              項、電信法第 65 條第 3  項、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下稱兩岸條例)第 88 條第 2  項及第 89 條第 2  項等規定均屬之
              。
          三、有關依兩岸條例第 32 條規定對非屬受處罰者所有之船舶為沒入處分
              之相關疑義,前經該條例主管機關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於 104  年 5
              月 6  日以陸法字第 1040400235 號函復貴署在案。查本件來函所詢
              ,仍屬上開條文之解釋適用及實務執行問題,宜請貴署逕向行政院大
              陸委員會洽詢。
正    本: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