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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發文字號:
行執案字第 1053200237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03 日
要  旨:
有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核發禁止命令時,應依行政執行法第 17-1
條規定具體明確載明限制之事項及內容說明
主    旨:各分署核發禁止命令時,應依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之 1  具體明確載明限
          制之事項及內容,請查照。
說    明:一、按「義務人為自然人,其滯欠合計達一定金額,已發現之財產不足清
              償其所負義務,且生活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者,行政執行處得依職權
              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對其核發下列各款之禁止命令,並通知應予配合
              之第三人:一、禁止購買、租賃或使用一定金額以上之商品或服務。
              二、禁止搭乘特定之交通工具。三、禁止為特定之投資。四、禁止進
              入特定之高消費場所消費。五、禁止贈與或借貸他人一定金額以上之
              財物。六、禁止每月生活費用超過一定金額。七、其他必要之禁止命
              令。」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之 1  定有明文。為使義務人知悉其受限
              制之具體事項,俾資遵循,分署核發禁止命令時,應具體明確載明限
              制之事項及內容。
          二、查本署函頒之禁止命令例稿(例稿編號 528)說明二所載禁止命令之
              內容,僅係例示,用供參考,各分署使用該例稿製作禁止命令時,應
              衡量具體個案情事,自行填載完整,並將例稿中不符個案情形或多餘
              之文字、符號刪除,以資明確。
          三、例如例稿說明二「禁止搭乘(請自行填載,如計程車、高鐵、航空器
              或其他)之交通工具。」「禁止為(請自行填載,如期貨、股票、投
              資型保單、基金、公司債、黃金、外匯或其他)之投資。」「禁止進
              入(請自行填載,如酒店、夜店、舞廳、各式俱樂部、休閒會館、
              KTV 、四星級以上飯店、汽車旅館或其他)場所消費。」經刪改後為
              「禁止搭乘計程車、高鐵、航空器之交通工具。」「禁止為期貨、股
              票、投資型保單、基金、公司債、黃金、外匯之投資。」「禁止進入
              酒店、夜店、舞廳、各式俱樂部、休閒會館、KTV 、四星級以上飯店
              、汽車旅館消費。」,又例如「其他必要之禁止命令(請自行填載,
              如禁止參與六合彩等賭博、經營特種營業場所及其他應予限制之行為
              )。」經刪改後為「禁止參與六合彩等賭博、經營特種營業場所。」
              至於「或其他」「及其他應予限制之行為」部分,可視實際情況自行
              增加,惟應具體明確載明限制之事項及內容。
資料來源:
行政執行業務相關令函彙編(三)(106年10月版)第 114-116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