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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
發文字號:
調錢貳字第 1063557173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08 日
要  旨:
法務部調查局更新「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公布防制洗錢與打擊資
恐有嚴重缺失之國家或地區、及其他未遵循或未充分遵循國際防制洗錢組
織建議之國家或地區名單
主    旨:更新「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
          下稱「FATF」)公布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有嚴重缺失之國家或地區、及其
          他未遵循或未充分遵循國際防制洗錢組織建議之國家或地區名單,請察照
          。
說    明:一、本局 106  年 6  月 26 日調錢貳字第 10635539670  號函檢發之名
              單停止適用。
          二、依據 FATF 於今(106) 年 11 月 3  日公布之公開聲明(Public 
              Statement-3 November 2017,如附件 1),FATF  於今年 11 月第
              29  屆第 1  次會員大會提列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嚴重缺失之名單,
              力促各國對列名國家採取相關作為,略以:
          (一)北韓(Democratic People’s Republic of Korea,DPRK):FATF
                呼籲其成員及其他司法管轄體應對該國採取反制措施,以保護國際
                金融體系,避免來自該國的洗錢與資恐風險,並應建議其金融機構
                特別注意與該國包括公司、金融機構及其代理人間之業務關係與交
                易,除加強監管外,並採取有效的反制措施,依據聯合國安全理事
                會相關決議實施目標性金融制裁,以保護其金融部門免於來自該國
                的洗錢、資恐及資助大規模毀滅性武器擴散性風險;FATF  續促各
                司法管轄體,依據相關聯合國安理會決議要求,採取必要的措施,
                關閉北韓銀行在其管轄區域內分公司、子公司與辦事處,並結束與
                北韓銀行間的通匯關係。
          (二)伊朗(Iran):FATF  於 2016 年 6  月對該國高階層政治承諾及
                尋求技術協助執行行動計畫(Action Plan) ,以因應其防制洗錢
                與打擊資恐嚴重缺失的相關措施表示歡迎,鑒於伊朗展現政治承諾
                與採取的政治措施,FATF  於 2017 年 6  月決定繼續暫停對該國
                的反制措施。行動計畫將於 2018 年 1  月 31 日屆期,FATF  敦
                促伊朗儘速改革以確保行動計畫的充足並確切的執行,以因應其現
                有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缺失,特別係與資恐相關者。FATF  於 201
                8 年 2  月會議將評估伊朗的進展並採取妥適行動,此前,伊朗仍
                將續列名 FATF 公開聲明嚴重缺失國家迄行動計畫完全執行為止,
                FATF  仍將持續關注該國資恐風險及對國際金融體系的威脅,並呼
                籲其成員及其他司法管轄體持續建議其金融機構對與該國自然人及
                法人間之業務關係與交易採取強化客戶審查,以遵循 FATF 第 19 
                項建議。
          三、FATF  於今年 11 月 3  日另公布加強全球遵循進展文件(Improvi-
              ng Global AML/CFT Compliance:on-going process-3 November 2
              017 ,如附件 2),提列其他未遵循或未充分遵循國際防制洗錢組織
              建議之國家或地區;該等國家雖亦存在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嚴重缺失
              ,惟已提交書面政治承諾並與 FATF 合作發展行動計畫以應對相關缺
              失;列名者包括:波士尼亞與赫塞哥維納、衣索比亞、伊拉克、斯里
              蘭卡、敘利亞、千里達及托巴哥、突尼西亞、萬那杜、葉門。
          四、FATF前揭公開聲明請參閱:http://www.fatf-gafi.org/publication
              s/high-riskandnon-cooperativejurisdictions/documents/public-
              statement-November-2017.html;加強全球遵循進展文件請參閱:ht
              tp://www.fatf-gafi.org/publications/high-riskandnon-cooperat
              ivejurisdictions/documents/fatf-compliance-november-2017.htm
              l。
正    本:法務部、司法院民事廳、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內政部地政司、經濟部商
          業司、財政部賦稅署、法務部法律事務司、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副    本:
資料來源:
法務部調查局
編  註:
1.依本筆資料,原法務部調查局民國 106  年 6  月 26 日調錢貳字第 1
  0635539670  號函,檢發之名單停止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法務部調查局民國 107  年 3  月 5  日調錢貳字第 1
  0735513170  號函,停止適用檢發之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