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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60351150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14 日
要  旨:
日據時期關於臺灣人民親屬繼承事項,依當地習慣,又日據時期臺灣民事
習慣,戶主如有繼承開始原因發生,於「戶主繼承」,如戶主無第一順位
法定戶主繼承人時,為避免家之斷絕,被繼承人得以生前或遺囑指定承繼
戶主權之人或由親屬會選定戶主繼承人,又該指定戶主繼承人,一經承認
指定,即取得戶主繼承人身分,應入被繼承人家,並冠以指定人之姓
主    旨:有關民眾劉○信及劉○源以認祖歸宗為由申請更正姓氏「劉」姓為「溫」
          姓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部 106  年 8  月 1  日台內戶字第 1060053886 號函。
          二、按日據時期關於臺灣人民親屬繼承事項,依當地習慣(臺灣高雄高等
              行政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433  號判決參照)。次按日據時期臺灣
              民事習慣,戶主如有繼承開始之原因發生,其繼承分為戶主身分地位
              之繼承即戶主繼承,與所遺財產之繼承(最高法院 104  年台上字第
              422 號民事判決參照),而前開「戶主繼承」,其繼承之主要內容,
              在乎「家名」或具有抽象意義之家。戶主繼承人之順位依序為:(一
              )法定戶主繼承人。(二)指定戶主繼承人。(三)選定戶主繼承人
              。又法定戶主繼承人須為被繼承人之家屬且為直系卑親屬之男子,又
              如戶主無第一順位之法定戶主繼承人(直系男性卑親屬)時,為避免
              家之斷絕,被繼承人得以生前或遺囑指定承繼其戶主權之人或由其親
              屬會選定戶主繼承人,至於被指定人或被選定人之資格,則未設限制
              ,無論男女且無論是否為親屬均可,然實際上多以被繼承人之近親為
              對象。再以,上開指定戶主繼承人,不問被指定人與被繼承人是否同
              姓,一經承認指定,即取得戶主繼承人之身分,被指定人應入被繼承
              人家,並冠以指定人(被繼承人)之姓(本部 95 年 12 月編印「臺
              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第 436  頁、第 441-442  頁、第 452-455
              頁及最高法院 88 年台上字第 1820 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本件陳
              情人之先祖劉○成(為劉○信之父、劉○源之祖父),日據時期未從
              其父母之姓,又查無收養或招贅之事實,惟其日據時期連貫戶口調查
              簿事由欄登載「明治 29 年 12 月 18 日曾祖母家劉○家名相續
              」,是否與上述「指定戶主繼承人」有關,如為肯定,則劉○成所生
              之子女是否得以傳宗接代為由申請更正姓氏為「溫」?因涉登記作業
              事項及事實認定問題,宜請貴部本於職權自行審認。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