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民法第 1059 條第 1 項規定參照,姓氏屬姓名權而為人格權一部分,且
具有家族制度表徵,涉及國情考量及父母選擇權,故民法對姓氏選擇設有
強制規定,另子女命名部分,則非屬民法規範範疇
主 旨:有關辦理出生登記時,新生兒從姓及命名約定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
,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部 106 年 6 月 23 日台內戶字第 1061202360 號函。
二、按民法第 1059 條第 1 項規定:「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
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
決定之。」姓氏屬姓名權而為人格權之一部分,且具有家族制度之表
徵,復涉及國情考量及父母之選擇權,故民法對姓氏之選擇設有強制
規定。至於子女之命名部分,則非屬民法之規範範疇。合先敘明。
三、關於本件所詢問題,參諸上開說明,因子女之命名尚非民法之規範範
疇,且戶籍法及姓名條例已有相關規定,至於該等規定或有關解釋於
執行上是否妥善週延或有未盡規範之處,因涉及戶籍法或姓名條例之
解釋適用及實務執行問題,仍請貴部本於職權卓處。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及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