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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60351094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05 日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2  項規定參照,該規定係指行政機關依法律或法
律具體或概括授權法規命令,將涉及對外行使公權力權限移轉不相隸屬之
其他機關辦理,並以受委託機關名義為之者而言,如不涉及公權力行使權
限移轉,則非屬該規定之委託;另參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4  條規定,受
公務機關委託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於該法適用範圍內,視同委
託機關,又所定委託,不論是否涉及公權力行使
主    旨:有關為推動「台灣資料市集」乙事,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適用疑義乙案,
          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部 106  年 6  月 19 日科部前字第 1060040504 號函。
          二、來函說明四所詢問題,本部意見分述如下:
          (一)有關貴部受委託協助處理或利用資料之行為,是否涉及個人資料之
                蒐集乙節,按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 4  條規定:「受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委託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於本法
                適用範圍內,視同委託機關。」是以,貴部如受委託而為個人資料
                之蒐集、處理或利用者,仍以委託機關為權責歸屬機關,而貴部僅
                係委託機關手足之延伸,故委託機關若將已蒐集之個人資料交由貴
                部協助進行資料處理後,提供學術界進行後續研究與分析,此時貴
                部係屬協助委託機關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非個資法第 9 條 第
                1 項規定所稱「蒐集非由當事人提供之個人資料」(本部 103  年
                4 月 11 日法律字第 10303504420  號函參照)。惟貴部仍應於委
                託機關監督範圍內處理或利用相關個人資料(個資法施行細則第 8
                條第 2  項規定)。
          (二)有關資料主管機關委託貴部,並由貴部委託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
                院國家高速網路與計算中心(下稱國網中心)處理非開放資料,是
                否涉及公權力委託乙節:
                1.按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2  項規定:「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
                  要,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
                  之。」係指行政機關依法律或法律具體或概括授權之法規命令,
                  將涉及對外行使公權力之權限移轉不相隸屬之其他機關辦理,並
                  以受委託機關之名義為之者而言,如不涉及公權力行使之權限移
                  轉,則非屬上開規定之委託。
                2.本件依來函所示,無論係由資料主管機關(委託機關)「逐案授
                  權」或「通案授權」貴部協助進行資料處理、利用,關於是否提
                  供特定資料欄位、對何人提供、提供之範圍、資料保存於國網中
                  心之期程等,悉由各資料主管機關決定。申言之,如為「逐案授
                  權」模式,資料申請者需先行取得資料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由
                  國網中心依據資料主管機關同意提供資料之授權內容進行後續資
                  料處理並提供資料申請者進行利用;如為「通案授權」模式,貴
                  部收受資料申請者之申請後,亦僅得於資料主管機關事前填具之
                  「資料委託表」授權範圍內處理、利用未涉及個人資料之資料或
                  檔案。且經洽詢貴部,據告貴部僅依主管機關之授權為提供,不
                  做其他之判斷及准駁,準此,因貴部與資料主管機關間之委託內
                  容尚未涉及對外行使公權力行為之權限移轉,貴部並無以自己名
                  義獨立行使公權力行為,僅係委託機關手足之延伸,貴部與各資
                  料主管機關間之委託關係並非屬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2  項所
                  定之委託。
          (三)有關國網中心基於與貴部之補助關係而處理非開放資料涉及個資者
                ,是否屬個資法所定之委託關係乙節,按個資法第 4  條規定,受
                公務機關委託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於本法適用範圍內,
                視同委託機關。又個資法上所定之委託,不論是否涉及公權力之行
                使,故貴部如將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事務交由國網中心協
                助辦理,仍屬個資法第 4  條所定之委託。復因貴部係先受資料主
                管機關委託協助進行資料之處理,故貴部如再將資料處理之事務委
                託國網中心辦理即屬委託,而依個資法施行細則第 8  條第 2  項
                第 3  款規定;仍屬原委託機關(資料主管機關)應監督之事項,
                併予敘明。
          (四)有關資料主管機關於具體應用議題形成前,即先行委託貴部處理、
                利用個人資料,是否符合個資法規定乙節,按資料主管機關委託貴
                部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依個資法第 4  條規定,貴部於受委託之
                範圍內視同委託機關,依委託機關應適用之規定為之。是以,不問
                資料主管機關係何時委託貴部處理、利用個人資料,於其他政府機
                關或學術研究機構(資料申請者),依程序申請利用資料進行分析
                研究時,如係「逐案授權」模式,仍須經資料主管機關審核是否符
                合個資法第 16 條但書第 5  款所定特定目的外利用之要件,經審
                認符合者,貴部始得將資料提供其他政府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如
                係「通案授權」模式,亦應由貴部於資料主管機關委託範圍內為資
                料之提供。從而,資料主管機關係於具體應用議題形成前或形成後
                委託貴部處理、利用個人資料與貴部是否得提供資料係屬二事,資
                料主管機關於具體應用議題形成前,即先行委託貴部處理、利用個
                人資料,與個資法並無不符。
正    本:科技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