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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
發文字號:
調錢貳字第 1063553967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26 日
要  旨:
法務部調查局更新「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公布防制洗錢與打擊資
恐有嚴重缺失之國家或地區、及其他未遵循或未充分遵循國際防制洗錢組
織建議之國家或地區名單
主    旨:更新「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
          下稱「FATF」)公布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有嚴重缺失之國家或地區、及其
          他未遵循或未充分遵循國際防制洗錢組織建議之國家或地區名單,請察照
          。
說    明:一、本局 106  年 3  月 8  日調錢貳字第 10635513450  號函檢發之名
              單停止適用。
          二、依據 FATF 2017  年 6  月 23 日公布之公開聲明(Public Stateme
              nt-23 June 2017,如附件 1),FATF  於今(106) 年 2  月第 2
              8 屆第 2  次會員大會提列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嚴重缺失之名單,力
              促各國對列名國家採取相關作為,略以:
          (一)北韓(Democratic People’s Republic of Korea,DPRK):FATF
                呼籲其成員及其他司法管轄體應對該國採取反制措施,以保護國際
                金融體系,避免來自該國的洗錢與資恐風險,並應建議其金融機構
                特別注意與該國包括公司、金融機構及其代理人間之業務關係與交
                易,除加強監管外,並採取有效的反制措施,依據聯合國安全理事
                會相關決議實施目標性金融制裁,以保護其金融部門免於來自該國
                的洗錢、資恐及資助大規模毀滅性武器擴散性風險;FATF  續促各
                司法管轄體,依據相關聯合國安理會決議要求,採取必要的措施,
                關閉北韓銀行在其管轄區域內分公司、子公司與辦事處,並結束與
                北韓銀行間的通匯關係。
          (二)伊朗(Iran):FATF  對該國高層政治承諾及尋求技術協助執行行
                動計畫(Action Plan) ,以因應其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嚴重缺失
                的相關措施表示歡迎,決定繼續暫停對該國的反制措施,並保持觀
                察該國執行行動計畫進展。伊朗仍將續列名 FATF 公開聲明嚴重缺
                失國家迄行動計畫完全執行為止,FATF  仍將持續關注該國資恐風
                險及對國際金融體系的威脅,並呼籲其成員及其他司法管轄體持續
                建議其金融機構對與該國自然人及法人間之業務關係與交易採取強
                化客戶審查,以遵循 FATF 第 19 項建議。
          三、FATF  於今年 6  月 23 日另公布加強全球遵循進展文件(Improvin
              g Global AML/CFT Compliance:on-going process-23 June 2017
              ,如附件 2),提列其他未遵循或未充分遵循國際防制洗錢組織建議
              之國家或地區;該等國家雖亦存在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嚴重缺失,惟
              已提交書面政治承諾並與 FATF 合作發展行動計畫以應對相關缺失;
              列名者包括:波士尼亞與赫塞哥維納、衣索比亞、伊拉克、敘利亞、
              烏干達、萬那杜、葉門。
          四、FATF前揭公開聲明請參閱:http://www.fatf-gafi.org/publication
              s/high-riskandnon-cooperativejurisdictions/documents/public-
              statement-june-2017.html;加強全球遵循進展文件請參閱:http:/
              /www.fatf-gafi.org/publications/high-riskandnon-cooperativej
              urisdictions/documents/fatf-compliance-june-2017.html。
正    本:司法院、法務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內政部、經濟部、行政院農業委
          員會、中央銀行、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副    本:
資料來源:
法務部調查局
編  註:
1.依本筆資料,原法務部調查局民國 106  年 3  月 8  日調錢貳字第 1
  0635513450  號函,檢發之名單停止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法務部調查局民國 106  年 11 月 8  日調錢貳字第 1
  0635571730  號函,停止適用檢發之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