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60350588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11 日
要  旨:
考量當事人收養關係於法院認可收養裁定確定時即已發生效力,因裁定確
定證明書遺失而未能補發,戶政機關恐難據以判斷裁定確定日期,事涉當
事人身分變更及相關權利義務發生時點,為求審慎,似宜由戶政機關再洽
請法院提供確定日期等資料,俾憑認定收養生效日期並辦理收養登記
主    旨:有關陳○○女士申請蔡○○女士收養登記,該收養生效日期疑義一案,復
          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部 105  年 12 月 26 日台內戶字第 1050088901 號函。
          二、按 74 年 6  月 3  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第 1079 條第 4  項規定:「
              收養子女應聲請法院認可。」未一併規定收養之生效時點,實務上係
              以認可收養之裁定確定時為準(本部 74 年 12 月 3  日(74)法律
              字第 14669  號函、司法院 75 年 6  月 28 日(75)院台廳一字第
              04252 號函參照)。本件依來函所述及案附資料觀之,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受理旨案當事人聲請之 82 年度養字第 22 號認可收養事件,業
              於 82 年 1  月 20 日裁定,案件經裁定確定後即發給確定證明書予
              聲請人,茲因案卷已過保存年限銷燬而無從補發。考量旨案當事人之
              收養關係於法院認可收養之裁定確定時即已發生效力(查 82 年 2
              月 5  日修正公布之兒童福利法第 28 條規定於旨案不適用),因裁
              定確定證明書遺失而未能補發,惟若僅有法院認可收養之裁定,而無
              其他佐證資料,則該裁定究於何時送達?有無抗告?戶政機關恐難據
              以判斷裁定確定日期。揆諸本件事涉當事人身分變更及相關權利義務
              之發生時點,為求審慎,似宜由戶政機關再洽請法院提供確定日期等
              資料(行政程序法第 40 條規定參照),俾憑認定收養生效日期並辦
              理收養登記。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