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保決字第 1060501159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21 日
要  旨:
參照採驗尿液實施辦法第 15 條、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及醫療機構認可管理
辦法第 18 條等規定,為確保尿液檢驗準確性,「新受委託檢驗機構」應
不侷限於新得標承包檢驗機構,應含括原受委託檢驗機構再次得標者
主    旨:有關貴署所詢之「採驗尿液實施辦法第  15 條第 2  項」執行疑義乙案
          ,本部回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本部保護司案陳貴署 106  年 3  月 17 日檢執觀字第 1061200
              0470  號函辦理。
          二、查「採驗尿液實施辦法第 15 條」之立法說明,係為確保尿液檢驗之
              正確性,爰參照「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機構認可及管理要點」第十一點
              「委驗機構每三個月送往檢驗機構之檢體必須包括佔總檢體數百分之
              三以上之盲績效監測檢體,但其總數量不超過一百個,且其中約百分
              之八十為陰性尿液檢體,陽性尿液檢體以待測藥物為主。」明訂委驗
              機構以盲績效監測檢體實施測試之義務,及檢體總數中之盲績效監測
              檢體數量。
          三、次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機構認可及管理要點」業於 100  年 11 月
              17  日廢止,現參照「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及醫療機構認可管理辦法」
              第 18 條「委驗機構前三個月送往檢驗機構之檢體,應包括佔總檢體
              數百分之三以上之盲績效監測檢體;三個月後送驗之檢體,應包括百
              分之一以上之盲績效監測檢體,且其中約百分之八十為陰性尿液檢體
              。陽性尿液檢體以待測藥物為主,待測藥物濃度應介於閾值之一點五
              倍至二倍之間,且其結果判定以陽性及陰性為主。」。
          四、承上,為確保尿液檢驗之準確性,「新受委託檢驗機構」應不侷限於
              新得標之承包檢驗機構,應含括原受委託檢驗機構再次得標者。
正    本: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一類及第二類)、本部保護司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