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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決字第 1060350054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20 日
要  旨:
如調解文書送達已符合民事訴訟法第 149  條第 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時,即得由該調解委員會所屬鄉、鎮、市(區)公所依職權或依申請為公
示送達
主    旨:有關貴公所函詢應由何機關准予調解文書之公示送達乙案,復如說明二,
          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所 106  年 1  月 4  日新北板民字第 1062010706 號函。
          二、查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26 條第 5  項規定:「調解文書之送達,準用
              民事訴訟法關於送達之規定。」是若調解文書之送達已符合民事訴訟
              法第 149  條第 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時,即得由該調解委員會所
              屬之鄉、鎮、市(區)公所依職權或依申請為公示送達。
正    本:新北市板橋區公所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