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50351930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要  旨:
行政機關文書得以電子文件等方式行視為自行送達,須以「依法規」為前
提,如無法規規定,尚不得以電子文件行而發生自行送達效果,又所稱「
法規」,就中央法規係包括法律、法律具體或概括授權法規命令等
主    旨:為研議「國土功能分區圖繪製作業辦法」草案,就國土功能分區圖及編定
          使用地結果得否以電子郵件通知相關土地所有權人乙案,復如說明二、三
          ,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署 105  年 11 月 11 日營署綜字第 1052916932 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第 68 條第 2  項規定:「行政機關之文書依法規以電
              報交換、電傳文件、傳真或其他電子文件行之者,視為自行送達。」
              是行政機關之文書得以電子文件等方式行之而視為自行送達者,其送
              達須以「依法規」為前提,如無法規之規定,尚不得以電子文件行之
              而發生自行送達之效果;上開所稱「法規」,就中央法規而言,係包
              括法律、法律具體或概括授權之法規命令等(本部 89 年 7  月 20
              日(89)法律決字第 000258 號函所附本部研商擬具之「行政程序法
              各條文中『法規』之涵義彙整表」參照),例如「貨物通關自動化實
              施辦法」、「商標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即屬之。至於行政
              機關自行送達時所應具備之要件及送達之時點,則應視其所依據之法
              規而定,行政程序法並無明文規定(本部 105  年 8  月 15 日法律
              字第 10503512540  號函參照)。
          三、本件來函所詢貴署刻依國土計畫法第 22 條第 3  項規定授權研擬「
              國土功能分區圖繪製作業辦法」草案,研議國土功能分區圖及編定使
              用地結果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方式,擬以電子郵件通知相關土地所有權
              人之作法是否妥適乙節,請貴署參考前揭說明本於職權審酌之。
正    本:內政部營建署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制司、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