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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50351632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要  旨:
民法關於死因贈與並無明文規定,參照相關學說見解,解釋上在性質許可
範圍內,得準用關於遺贈之規定,又所稱準用,精確而言,應為類推適用
,於其性質不允許部分,尚不得類推適用
主    旨:有關貴署來函所詢「死因贈與」準用遺贈相關規定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
          、三。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署 105  年 9  月 21 日營署管字第 1052914923 號函。
          二、按死因贈與與遺贈之性質,不盡相同。死因贈與為契約,遺贈為單獨
              行為;死因贈與為贈與之一種,遺贈非為贈與。我國民法關於死因贈
              與並無明文規定,解釋上在性質許可之範圍內,得準用關於遺贈之規
              定(本部 74 年 10 月 9  日(74)法律字第 12405  號函、林秀雄
              著「繼承法講義」,2009  年 10 月版,第 294  至 296  頁、邱聰
              智著「新訂債法各論(上)」,2002  年 10 月初版,第 298  至
              299 頁參照)。此所稱準用,精確而言,應為類推適用,於其性質不
              允許部分,尚不得類推適用,例如:就方式言,死因贈與為特種贈與
              之一,為不要式行為,無須踐行一定方式;遺贈須以遺囑為之,為要
              式行為,故不能類推適用(參考陳棋炎、黃宗樂、郭振恭合著「民法
              繼承新論」,2011  年 9  月版,第 343  至 344  頁)。
          三、次按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
              民法第 98 條定有明文。關於契約之解釋,不得拘泥於契約部分條款
              所用之辭句,仍應依整體契約之目的、內容,探求當事人締約之真意
              後為之(本部 105  年 2  月 2  日法律決字第 10503502890  號函
              參照)。本件依來函所述及所附契約書條款以觀,其癥結問題僅在於
              :合宜住宅承購人以死因贈與之方式移轉合宜住宅,是否屬貴署與開
              發商之契約所定承購人「不得將其住宅及其基地出售、出典、『贈與
              』或交換」之情形,因屬個案事實認定及契約條款之解釋事項,爰請
              貴署參酌前開說明,並依個案契約之整體目的及內容,探求締約真意
              ,本於權責認定之。
正    本:內政部營建署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