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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50351724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08 日
要  旨:
國家賠償事件於外國人為被害人時,有關該國人本國法令或慣例為法院或
賠償義務機關所不知者,該外國人固有舉證責任,但法院或賠償義務機關
亦得依職權調查
主    旨:有關土耳其國籍人士於我國有無國家賠償法之適用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
          ,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分局 105  年 12 月 2  日北市警中分行字第 10538188410  號
              函。
          二、按國家賠償法第 15 條規定:「本法於外國人為被害人時,以依條約
              或其本國法令或慣例,中華民國人得在該國與該國人享受同等權利者
              為限,適用之。」而國家賠償事件於外國人為被害人時,有關該國人
              本國之法令或慣例為法院或賠償義務機關所不知者,該外國人固有舉
              證責任,但法院或賠償義務機關亦得依職權調查(本部 70 年 10 月
              12  日法 70 律字第 12554  號函參照)。本件經查本部並無土耳其
              國家賠償法規及有關資料,故請參照前開說明,除請外交部惠予協助
              蒐集土耳其有關資料外,並得責由請求權人提供其本國法規資料憑核
              。
正    本: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