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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50351383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13 日
要  旨:
建議獎勵服務年資滿 30 年以上資深調解委員一案,因非法律保留事項,
無須以法律規定,祇須機關編列預算經立法機關同意後,即得為相關經費
及行政作業動支依據,尚無須修正鄉鎮市調解條例或訂定授權命令之必要
主    旨:貴府來函檢送「有關增設資深調解委員總統獎或頒發總統感謝狀等建議方
          案專題報告」,建議獎勵服務年資滿 30 年以上之資深調解委員一案,復
          如說明二至四,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府 105  年 8  月 18 日府授法調字第 1050178364 號函。
          二、按貴府林市長於 105  年 8  月 4  日行政院第 3509 次會議中建議
              增設資深調解委員總統獎或頒發總統感謝狀乙案,經內政部於 105
              年 8  月 12 日以內授中民字第 1051103245 號書函詢本部意見,本
              部業於 105  年 8  月 25 日以法律字第 10500147170  號書函復略
              以:「本案因涉調解行政事項,本部尊重貴部之研處規劃,並配合辦
              理。」(詳附件),合先敘明。
          三、次按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34 條第 2  項規定:「為加強調解業務之推
              展,內政部、法務部及縣政府得按各鄉、鎮、市調解委員會之績效,
              編列預算予以獎勵。」貴府建議增設總統獎事宜,因非屬法律保留事
              項,原無須以法律規定,祇須機關編列預算經立法機關同意後,即得
              為相關經費及行政作業之動支依據,且鄉鎮市調解條例已有績優調解
              人員獎勵之依據。故上開建議事項尚無須修正鄉鎮市調解條例或訂定
              授權命令之必要。因內政部為中央調解行政主管機關,本部為鄉鎮市
              調解條例之法規主管機關,就本案是否修正現行「鄉鎮市調解績優人
              員獎勵要點」或以其他方式處理,因屬調解行政事項,本部將尊重內
              政部之規劃,並配合辦理。
          四、再以,直轄市調解業務為直轄市自治事項,直轄市對於各該自治事項
              應全力執行,並依法負其責任(地方制度法第 18 條第 3  款第 6
              目、第 23 條規定參照)。貴府所送旨揭專題報告,除先前已提出之
              增設總統獎事項,另提出如何促進調解委員新陳代謝、調解秘書該如
              何更專業化,以及調解業務如何與地方法院、法務單位等為更密切的
              結合等「未來調解業務努力方向」,均屬直轄市自治及調解行政事項
              ,貴府對上開事項並訂有「臺中市政府及各區公所調解行政實施要點
              」以利具體適用。爰上開總統獎以外事項,本部將會同內政部及貴府
              等中央或地方調解行政主管機關,適時關心並予以協助。
正    本:臺中市政府
副    本:行政院秘書長(兼復貴秘書長 105  年 8  月 24 日院臺外字第 1050090
          272 號函)、內政部、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