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釋「監獄行刑法」第 24 條警棍槍械使用時機及所指「槍械」之規定
全文內容:一、監獄行刑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警棍槍械使用時機,所指槍械,係含括 槍枝及器械。惟「槍械」種類,應以法務部配發之槍枝及其核定之器 械種類為限,有關警棍槍械種類規格如附表。 二、各監獄管理人員使用前揭槍械除應符合法定時機與程序外,並不得逾 越必要程度;準用本條規定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