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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令字第 1050400654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19 日
要  旨:
令釋「監獄行刑法」第 24 條警棍槍械使用時機及所指「槍械」之規定
全文內容:一、監獄行刑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警棍槍械使用時機,所指槍械,係含括
              槍枝及器械。惟「槍械」種類,應以法務部配發之槍枝及其核定之器
              械種類為限,有關警棍槍械種類規格如附表。
          二、各監獄管理人員使用前揭槍械除應符合法定時機與程序外,並不得逾
              越必要程度;準用本條規定者,亦同。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21 卷 176 期 39473-39474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