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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檢字第 1000004529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
要  旨:
候選人經法院判處拘役確定,尚未執行完畢,非屬公職選罷法第 26 條第
4 款之消極資格
全文內容:就貴會(按:中央選舉委員會)「有關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經法院判處拘
          役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是否屬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下稱選罷法)第 2
          6 條第 4  款之消極資格事由疑義」乙案,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釋字第 4
          33  號解釋理由書略以:認涉及人民其他自由之限制者,應由法律或法律
          有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加以規定,始符合具體明確之原則。是以選罷法該
          條款既明定「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自不得擴張解釋為包括「拘役」。再
          該條款於 96 年 11 月 7  日修正之理由,係配合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1
          3 條:「犯本條例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不得登記為公
          職人員候選人。」之規定,故增列本款。綜上,本款所定「有期徒刑以上
          之刑」應不包括「拘役」。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