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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保字第 1050550761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29 日
要  旨:
因應近年毒品問題趨勢,關於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毒品危害防制中
心追蹤輔導模式調整相關事宜,及為因應新制,依各毒防中心實際新增案
量,調整系統分案後,初次追蹤輔導標準,以期符合個管人力服務量能
主    旨:因應近年毒品問題趨勢,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毒品危害防制中心之
          追蹤輔導模式,自本(105) 年 7  月 1  日起調整如說明二,本部「毒
          品成癮者單一窗口服務系統」亦於同日上線新制,請查照辦理。
說    明:一、依據本部 103  年 5  月 21 日「毒品危害防制中心業務功能調整研
              商會議」、103 年 10 月 1  日「毒品危害防制中心追蹤輔導模式研
              商會議」及 105  年 6  月 13 日「毒品成癮者單一窗口服務工作小
              組第 28 次會議」等決議辦理(本部 103  年 5  月 26 日法保決字
              第 10305508030  號函、103 年 10 月 31 日法保字第 10305516890
              號函及 105  年 6  月 28 日法資字第 10511506990  號函諒達)。
          二、按前揭歷次會議決議,關於各地方毒品危害防制中心(下稱毒防中心
              )追蹤輔導模式之調整,說明如下:
          (一)追蹤輔導對象:
                1.期滿出監所、勒戒所、戒治所個案。
                2.假釋期滿個案。
                3.緩刑個案。
                4.緩起訴個案。
                5.5 年內遭警查獲 3  次以上施用毒品者。
                6.少年法院(庭)裁定保護處分及判決緩刑付保護管束者。
                7.出矯正機關之少年。
                8.自行求助個案。
          (二)毒防中心追蹤輔導服務型式包含電訪及訪視(含家訪及面談),配
                合服務對象調整,依個案屬性區分 3  類型輔導模式,作為追蹤輔
                導個案之原則性規範:
                1.第一類輔導模式:服務為期 2  年,前 6  個月期間每個月電訪
                  2 次、每個月訪視 1  次;第 7  個月起至第 14 個月期間為每
                  個月電訪 1  次、每 2  個月訪視 1  次;第 15 個月起至第
                  24  個月期間可調整為每個月電訪 1  次、每 3  個月訪視 1
                  次。適用以下服務對象:
               (1)緩起訴個案。
               (2)遭警查獲施用第三、四級毒品 3  次(含)以上成年個案。
               (3)出矯正機關之少年。
                2.第二類輔導模式:服務為期 2  年,前 6  個月期間每個月電訪
                  2 次、每 2  個月訪視 1  次;第 7  個月起至第 14 個月期間
                  為每個月電訪 1  次、每 3  個月訪視 1  次;第 15 個月起至
                  第 24 個月期間可調整為每 2  個月電訪 1  次、每 3  個月訪
                  視 1  次。適用以下服務對象:
               (1)緩刑個案。
               (2)少年法院(庭)裁定保護處分及保護管束個案。
                3.第三類輔導模式:服務為期 6  個月,期間每個月電訪 1  次。
                  適用以下服務對象:
               (1)期滿出監所、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出所個案。
               (2)假釋期滿個案。
               (3)自行求助個案(服務以 6  個月為一期,視個案需求延展)。
                4.上開第一、二類型輔導模式個案,分別於第 7  個月起及第 15
                  個月起,得視情況調整其服務頻率,惟調整之時應於追蹤輔導紀
                  錄載明評估原因,並經主管核可。
                5.前述調整後追輔模式自實施日起一年後進行檢討。
          三、因應新制實施,原訂「分案後三天內進行初次追蹤輔導」之標準,依
              各毒防中心之實際新增案量,調整為「新增個案未滿 500  案者,分
              案及初次追輔之期限不變;新增 500  案以上者,應於系統分案後二
              周內完成分案及初次追輔;新增 1000 案以上者,則於系統分案後一
              個月內完成分案及初次追輔」,以期符合個管人力服務量能。
          四、檢附毒防中心「服務對象暨追蹤輔導模式調整彙整表」及「追蹤輔導
              模式規劃表」各乙份。
正    本:臺北市毒品危害防制中心、新北市毒品危害防制中心、桃園市毒品危害防
          制中心、新竹縣毒品危害防制中心、新竹市毒品危害防制中心、苗栗縣政
          府毒品防制及心理衛生中心、臺中市毒品危害防制中心、彰化縣毒品危害
          防制中心、南投縣毒品危害防制中心、雲林縣毒品危害防制中心、嘉義縣
          毒品危害防制中心、嘉義市毒品危害防制中心、臺南市毒品危害防制中心
          、高雄市毒品危害防制中心、屏東縣毒品危害防制中心、臺東縣毒品危害
          防制中心、花蓮縣毒品危害防制中心、宜蘭縣毒品危害防制中心、基隆市
          毒品危害防制中心、澎湖縣毒品危害防制中心、連江縣毒品危害防制中心
          、金門縣毒品危害防制中心
副    本: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含附件)、衛生福利部(含附件)、教育部(含附
          件)、內政部警政署(含附件)、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所屬各地方法院檢
          察署(含附件)、法務部矯正署(含附件)、本部檢察司(含附件)、本
          部資訊處(含附件)、本部保護司(含附件)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