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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檢字第 1050452421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18 日
要  旨:
依據專科法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第 7  條等規定,法務部委任法務部法醫
研究所辦理「病理專科法醫師」之甄審事項,並自即日起生效
主    旨:本部委任本部法醫研究所辦理「病理專科法醫師」之甄審事項,並自即日
          起生效。
依    據:一、專科法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第 7  條第 1  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1  項。
公告事項:專科法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法務部得委託或委任
          法醫專業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專科法醫師之甄審。」爰依前揭規
          定,自即日起委任本部法醫研究所辦理「病理專科法醫師」之甄審事項。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21 卷 135 期 30391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