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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決字第 1050351171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18 日
要  旨:
需地機關如有已徵收但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土地,第三人因善意信賴
不動產登記,而依有效法律行為取得該筆土地所有權時,機關不得再對該
第三人主張其始為真正所有權人
主    旨:有關已徵收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土地,經由善意第三人取得後,政府
          是否仍有合法使用權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部 105  年 6  月 14 日內授營都字第 1050420313 號函。
          二、本件來函所詢已徵收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土地,經由善意第三人
              取得後,政府是否仍有合法使用權乙節,本部業於 105  年 1  月
              12  日以法律字第 10503500680  號函復略以,需地機關依土地徵收
              條例合法徵收土地者,祇須政府對所有權人之補償費發放完竣,不待
              登記即取得被徵收土地之所有權,原土地所有權人不得認需地機關為
              無權占有而請求返還;惟如有第三人因善意信賴不動產登記,而依有
              效之法律行為取得該筆土地所有權時,機關不得再對該第三人主張其
              始為真正所有權人。至於該第三人是否善意信賴不動產登記則是事實
              證明問題。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同屬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