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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保決字第 1050550877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30 日
要  旨:
地方法院檢察署依檢察機關遴選辦理緩起訴處分義務勞務執行機關(構)
作業規定第 7  點訪查義務勞務執行機關(構)時,應填寫訪查表,以控
管義務勞務人履行勞動及執行機關(構)之管理情形
主    旨:請督導貴署所屬地方法院檢察署依「檢察機關遴選辦理緩起訴處分義務勞
          務執行機關(構)作業規定」第七點規定,訪查義務勞務執行機關(構)
          ,應填寫訪查表,以控管義務勞務人履行勞動及執行機關(構)之管理情
          形,請查照。
說    明:依據審計部 105  年 6  月 2  日台審部一字第 1051000911 號函審核通
          知事項及內容辦理。
正    本: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已轉知所屬,毋庸轉行)、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檢察署、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檢察署
副    本: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所屬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本部檢察司、本部資訊處(
          第 1  類)、本部保護司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