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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保決字第 1050550826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20 日
要  旨:
請督導貴署所屬地方法院檢察署賡續落實「檢察機關辦理易服社會勞動作
業要點」第 19 點規定,按轄區內人文、地理、社會資源及社會需要等特
性,規劃多元社會勞動服務類型,以發揮社區處遇教育與懲罰兼具功能
主    旨:請督導貴署所屬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地檢署)依「檢察機關辦理易服社
          會勞動作業要點」第 19 點規定賡續辦理,以充分發揮社會勞動價值,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審計部 105  年 6  月 2  日台審部一字第 1051000911 號函審
              核通知事項及內容辦理。
          二、請督導各地檢署賡續落實上開規定,按轄區內人文、地理、社會資源
              及社會需要等特性,規劃多元社會勞動服務類型,以發揮社區處遇教
              育與懲罰兼具之功能。
正    本: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已轉知所屬,毋庸轉行)、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檢察署、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檢察署
副    本: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所屬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本部資訊處(第 1  類)、
          本部保護司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