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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50056296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06 日
要  旨:
行政程序法所稱法規命令須具備「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訂定」及「對多
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二要件,
僅符合要件之一則不屬之。如行政機關依法律授權訂定但非對不特定人民
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對外發生法規範效果之規定,其法律性質宜由主管機
關或上級機關審認判斷
主    旨:有關中央研究院院長遴選會議選舉程序及法規適用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
          、三,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委員國會辦公室 105  年 5  月 4  日立院(佑)研字第 105-5
              -2  號函。
          二、按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7  條規定:「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
              授權訂定之命令,應視其性質分別下達或發布,並即送立法院。」學
              理上爰依上開規定將命令區分為職權命令與授權命令。復按行政程序
              法第 150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
              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
              效果之規定。」因此,行政程序法所稱法規命令,須具備「行政機關
              基於法律授權訂定」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
              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2 項要件,如僅符合上開 2  項要件之一者
              ,則不屬之。另查行政實務上亦不乏有行政機關依法律授權訂定,但
              非對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規範效果之規定,
              例如:依蒙藏委員會組織法第 26 條授權訂定「蒙藏委員會會議規則
              」;依大學法第 36 條授權訂定之各大學組織規程;依電子遊戲場業
              管理條例第 5  條第 3  項授權訂定「電子遊戲場業同一營業場所認
              定基準」等。本件中央研究院評議會會議規則雖係依中央研究院組織
              法第 10 條第 4  項規定訂定,惟其並非對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
              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規範效果之規定,故不屬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
              第 1  項所稱之法規命令。至於其法律性質為何,宜由該法規主管機
              關或其上級機關本於權責審認判斷。
          三、又中央研究院組織法第 10 條第 4  項規定:「聘任評議員選舉辦法
              及評議會會議規則,由中央研究院評議會通過,院長核定之。」中央
              研究院評議會會議規則第 12 點規定:「本規則自本院發布日施行。
              」從而,中央研究院評議會會議規則之修正施行,自應依上開規定為
              之,併此敘明。
正    本:立法委員蔣○○國會辦公室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第 2  類)、本部綜合規劃司(國會聯絡組)、
          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