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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2)法律字第 2569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2 年 12 月 06 日
要  旨:
調解委員會受理當事人委任代理人聲請調解事件時,對其所提委任書應詳
加審查,如有疑義或調解標的之金額或價額龐大,宜要求檢附相關資料或
通知本人於調解日到場
全文內容:各、鄉、鎮(區)調解委員會受理當事人委任代理人聲請調解之事件,對
          其所提之委任書除應要求填載詳實外,調解委員會並應詳加審查。如有疑
          義或調解標的之金額或價額龐大,宜通知本人於調解日到場,或要求檢附
          本人之戶籍資料,俾免事後爭議或影響調解書之效力。
資料來源:
鄉鎮市調解法令解釋彙編(103年12月版)第 118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