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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40351685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05 日
要  旨:
地方政府與轄內鄉(鎮、市)公所屬不同行政主體,其公權力行使權限移
轉不符合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委託」規定,應屬地方制度法第 2  條第
3 款規定之「委辦」
主    旨:有關貴府訂定「臺東縣攤販管理輔導自治條例」委託鄉鎮市公所執行之事
          項,是否符合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規定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府 104  年 12 月 21 日府財商字第 1040253191 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下稱本法)第 15 條第 2  項規定:「行政機關因業
              務上之需要,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
              執行之。」所稱「委託」係指將公權力行使之權限移轉至同一行政主
              體不相隸屬之其他機關而言(本部 94 年 1  月 14 日法律字第 093
              0053730 號函參照)。貴府與轄內鄉(鎮、市)公所係屬不同行政主
              體(屬不同公法人),不符合本法「委託」之規定。申言之,貴府將
              攤販許可及發證等事登之執行工作委由鄉(鎮、市)公所辦理,因屬
              不同行政主體間之權限移轉,與本法第 15 條第 2  項規定有間,其
              性質應屬地方制度法第 2  條第 3  款規定之「委辦」,因涉及地方
              制度法之解釋適用,宜函詢主管機關內政部表示意見。
正    本:臺東縣政府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