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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40351498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
要  旨:
各仲裁機構以仲裁法第 6  條第 5  款規定登記仲裁人,並函報法務部備
查之案件,應檢附「具有特殊領域之專門知識或技術」項目部分及各仲裁
人「在該特殊領域服務滿 5  年以上」年資部分之文件
主    旨:有關各仲裁機構以仲裁法第 6  條第 5  款登記仲裁人,並函報本部備查
          之案件,請依說明二檢附相關文件,請查照。
說    明:一、按仲裁法第 6  條規定:「具有法律或其他各業專門知識或經驗,信
              望素孚之公正人士,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為仲裁人︰……五、具
              有特殊領域之專門知識或技術,並在該特殊領域服務五年以上者。」
              準此,各仲裁機構以仲裁法第 6  條第 5  款規定登記仲裁人名單時
              ,應審查是否符合「具有特殊領域之專門知識或技術」,以及「在該
              特殊領域服務滿 5  年以上」等要件。
          二、各仲裁機構以仲裁法第 6  條第 5  款規定登記仲裁人,並函報本部
              備查之案件,請檢附下列文件:
          (一)關於「具有特殊領域之專門知識或技術」項目部分:
                請依本部 104  年 7  月 15 日召開研商「研商仲裁法第 6  條第
                5 款『具有特殊領域之專門知識或技術』仲裁人之審查及監督程序
                」會議之結論事項,敘明個別仲裁人所具有特殊領域之專門知識或
                技術之內容為何,並檢附所訂相關仲裁人登記審查規範或標準。
          (二)關於各仲裁人「在該特殊領域服務滿 5  年以上」年資部分:請就
                民間人士、退休或現職公務人員,分別提出各該特殊領域之相關公
                會、原任職或現任職公務機關所出具於該特殊領域之職務服務滿 5
                年以上之證明文件,以為憑據。
正    本: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中華工程仲裁協會、臺灣營建仲裁協會、中華民國勞
          資爭議仲裁協會、中華不動產仲裁協會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本部資訊處(第 1  類)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