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40350996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4 年 08 月 26 日
要  旨:
共有人占用未經協議分管之國私共有土地,通說傾向認為共有人擅自占用
共有物用益逾其應有部分時,始有請求損害賠償或不當得利可言,但具體
個案涉訟時,仍應以法院之見解為準
主    旨:有關共有人占用未經協議分管之國私共有土地,貴署請求返還不當得利計
          收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署 104  年 8  月 5  日台財產署管字第 10440011330  號函。
          二、來函所示疑義,學說及實務上有不同見解。有學說見解認為,侵權行
              為請求權或不當得利請求權之發生,不以共有人係逾越其應有部分用
              益共有物為限,倘係擅自用益縱其占用共有物之範圍,未逾其應有部
              分換算所得之面積,他共有人仍得按其應有部分請求損害賠償或返還
              不當得利(謝在全著,民法物權論《上冊》, 103  年 9  月修訂 6
              版,頁 355  參照),惟通說傾向認為,共有人擅自占用共有物用益
              逾其應有部分時,始有請求損害賠償或不當得利可言。上開通說有最
              高法院 55 年台上字第 1949 號判例為據,本部採通說見解。惟如有
              具體個案涉訟時,仍應以法院之見解為準,併予敘明。
正    本: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